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八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ㄒ唬┙ㄔO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ǘ┙ㄔO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九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
?。ㄒ唬﹪鴦赵杭捌渫顿Y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ǘ└拭C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四)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
?。ㄎ澹﹪野踩a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甘肅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有特別要求的。?
第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概括;?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ㄈ┪kU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ㄋ模┙ㄔO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饕夹g、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性;?
?。ㄆ撸┌踩珜Σ吲c建議。?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
(二)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項目規(guī)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ㄈ┙ㄔO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一式5份);?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一式5份);?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專家組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規(guī)范,對建設項目安全可*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專家組審查的書面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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