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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適用于擬用于制造艇體、上層建筑和附體的材料,特別是: --可焊接的普通強(qiáng)度和較高強(qiáng)度的熱軋鋼板、寬扁鋼、型材和棒材; --奧氏體不銹鋼板材和型材; --鍛造鋁合金板材、型材或擠壓型材; --實(shí)木、膠合板或單板木材; --其他可適用材料。 本部分適用于按ISO 8666規(guī)定的艇體長度不大于24m的小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