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1 停車場不應設置在飲用水源、政府機關、居住區(qū)、學校、醫(yī)院、體育館、風景游覽區(qū)、電力設施區(qū)域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護區(qū)域內。
6.1.2 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qū)和貯存區(qū)內。 6. 1.3 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6.2 平面布置
6.2.1 停車場宜布置在本單位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6.2.2 停車場地應堅實平整。
6.2.3 停車場車位大于30個時,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
6.2.4 與停車車身方向平行的停車場路面坡度不應大于5%c,同時不宜小于最小排水坡度2%。-3%。。
6.3 交通標志和標線
6.3. 1 停車場內應按照GB5768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
6.3.2 停車場內的車輛交通標線應采取單向行駛路線,避免互相交叉,并應與停車場的出入口方向相一致。 6.4 消防設施配備
停車場應根據道 路 危 險 貨物運輸企業(yè)或單位運輸危險貨物的種類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的類型、規(guī)格、數量及設置地點應符合GB 50140的要求。 6.5 停車場地面積
自備停車場應與 企 業(yè) 或 單位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停車位面積不少于實有車輛投影面積的2倍。租用其它單位停車場地的,應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明確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