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鍋爐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級別 制造 鍋爐范圍
A 不限
B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表壓,下同)
C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的熱水鍋爐
D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小于
120℃且額定熱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熱水鍋爐
a) 注:1. 額定出水溫大于及等于120℃的熱水鍋爐,按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于C級及其以上各級。
2、持有高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生產(chǎn)低級別的鍋爐產(chǎn)品。
3、持有C級及其以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制造有機熱載體鍋
爐,對于只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制造企業(yè),應(yīng)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
制造資格,不需要定級別。
4、對于產(chǎn)品種類較單一的制造企業(yè),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部件、
材質(zhì)、品種等。
5、持證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制造與相應(yīng)級別鍋爐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