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求
??????? 3.1一般規(guī)定
??????? 3.1.1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設置應根據(jù)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規(guī)模、使用人員特點和室內環(huán)境等因素選用。
??????? 3.1.2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標志內容應清晰、簡潔、明確,并與所要表達的內容相一致,不應相互矛盾或重復。
??????? 3.1.3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經(jīng)常被遮擋的位置(本標準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開啟的門、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
??????? 3.1.4當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應能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且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符合日常情況下的要求。
??????? 3.1.5疏散導流標志應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設計路線設置。
??????? 3.1.6在聯(lián)合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系統(tǒng)中,蓄光型等其他類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宜用作輔助標志。
??????? 3.2設置場所
??????? 3.2.1下列建筑和場所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 1高層民用建筑(二類高層組合式單元住宅除外);
??????? 2影劇院、體育館、展覽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商店(開敞、半開敞式菜市場除外)、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餐飲服務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 3醫(yī)院、療養(yǎng)院、康復中心、幼兒園、托兒所、養(yǎng)老院(老年公寓)等單層、多層醫(yī)療保健和嬰幼老弱殘障人員服務設施;
??????? 4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 5車位不少于50輛的單建、附建汽車庫;
??????? 6綜合樓、寫字(辦公)樓、旅館、圖書館、檔案館、教學樓、科研樓、學生宿舍樓等其他多層公共建筑或場所;
??????? 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戰(zhàn)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 3.3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 3.3.1設置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 1電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應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并宜采用相對集中的供電方式(可按樓層、防火分區(qū)等劃分供電區(qū)域),當數(shù)量較少、布置分散時可采用自帶電源供電;
??????? 2對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候機樓、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大中型體育館和商店及每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應急電源的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min;對于其他建筑,不應小于20min;
??????? 3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34cd/m2,但任何小區(qū)域內的亮度不應大于300cd/m2且不應小于15cd/m2,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小于5:1。
??????? 4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
??????? 3.3.2設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 1設置場所和部位的正常電光或日光照度,對于熒光燈,不應低于25lx;對于白熾燈,不應低于40lx;
??????? 2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應小于5lx。
??????? 3應滿足正常電源中斷30min后其表面任一發(fā)光面積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 3.3.3本規(guī)定第3.2.1條規(guī)定應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的建筑和場所,應在其安全出口上設置電光源型安全出口標志。
??????? 3.3.4候機樓、長途汽車客運站、公共交通樞紐、火車站、地鐵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旅館、學生宿舍以及平戰(zhàn)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內,應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電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或疏散導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