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 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上5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