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和儲存
1、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⑴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⑵《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⑶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⑷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2、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睹裼帽ㄎ锲焚徺I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后,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4、運輸爆炸物品,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5、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睹裼帽ㄎ锲愤\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yè)、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6、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礦后,應派專人現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由采購員和庫管員聯合驗收品種、數量及安全標志,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并組織人員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藥庫保管員清點驗收簽字,按要求儲存爆炸物品:
(1)庫房應設置明顯標示牌,標明經公安機關核準存放的物品品種和最大允許儲量;
(2)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同一庫房內允許共存的爆破器材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安全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齊、牢穩(wěn),便于通風和搬運。導火索、導爆索、硝銨炸藥均應裝箱對方在墊木上,嚴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貨架或堆垛與墻壁的距離不應小于0.2米,貨架、堆垛相互之間應留有便于清點和搬運的通道。庫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不應堆放空箱。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定期銷毀。
(4)庫內要確保通風良好,有隔熱降溫措施。
(5)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有礙安全的活動,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
(6)庫房周圍不應有雜草和灌木叢。
(7)在庫區(qū)所控制的外部距離內不能進行有礙庫房安全的活動。
8、火工品庫保管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帳、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庫房人員不得脫崗、離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礦燈、手機進入炸藥庫,否則發(fā)現一次違反規(guī)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9、專庫專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庫房內消防器材齊全。炸藥、雷管必須按規(guī)定分別存放,并符合要求。庫存量不能超過安全庫存數量, 即炸藥噸,雷管發(fā)。
10、庫房內必須懸掛有公安部門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爆破器材管理有關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種記錄臺帳。
11、所有的電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導通室內導通編號, 沒有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fā)放。否則發(fā)現一次罰倉庫保管員50元。
12、嚴格執(zhí)行對號發(fā)放制度。否則,每錯發(fā)雷管一發(fā),罰當班炸藥庫值班員50元。
13、變質、過期、失效的雷管、炸藥要認真收回、清理、 登記造冊,根據可存數字雷管不超過500發(fā),炸藥不超過100KG, 若達到規(guī)定及時報告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銷毀。
14、爆破器材庫存數量、規(guī)格、品種要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三相符。否則發(fā)現一次一項違反規(guī)定,罰倉庫保管員50元。
二、火工品的領發(fā)與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須建立庫存臺帳,發(fā)放、退庫臺帳,回收廢舊的火工品臺帳。
2、放炮員根據當班生產任務選用雷管炸藥,填寫在專用的火工品領料單上,經采掘區(qū)隊長和生產副總經理簽字審批后,持放炮合格證及領料單到煤礦調度室審批,沒有值班領導簽字或與生產現場不相符,調度核算員一律不準審批。
3、 放炮員持放炮上崗證、便攜儀和審批過的火藥領料單在安全員的監(jiān)督下到地面炸藥庫領取火工品,否則炸藥庫發(fā)放員嚴禁發(fā)放。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數量,如數發(fā)放,不得超發(fā)或少發(fā)。放炮員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4、領取爆炸物品時必須穿抗靜電衣服,領到火工品應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運往工作地點,并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及雷管盒內,嚴禁亂扔、亂放、埋藏等。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生產班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識的人員運送,相隔距離不小于20m。
5、爆破工在領取電雷管時,必須經庫房管理員在跟蹤卡片上登記雷管段數、編號,后由爆破員、安全員、發(fā)放人在跟蹤卡片上簽字;到作業(yè)地點,安全員完成監(jiān)督任務,由班組長對雷管使用進行監(jiān)督,并在跟蹤卡片上簽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須退回庫房,由收回人核對清點雷管并在跟蹤卡片上簽字,完成雷管的監(jiān)督使用任務。
6、倉庫保管員堅持“十不發(fā)放制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fā)。
(2)放炮員不持放炮合格證,無安全員監(jiān)督,不帶瓦斯便攜儀,不對號不發(fā)。
(3)無安全員監(jiān)督、簽字不發(fā);
(4)不是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fā)。
(5) 不是雙人領料不發(fā)。
(6)沒有雷管盒不發(fā)。
(7)雷管盒沒有鎖不發(fā)。
(8)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fā)。
(9)質量有問題不發(fā)。
(10)酒后領取爆炸物品不發(fā)。
7、運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時,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采用人力搬運,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事先通知人車司機,在運送爆炸材料時,嚴禁非運送人員乘坐人車;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4)放炮員領取和運輸雷管必須在安全員的監(jiān)督下運到井下使用地點。
(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
①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
③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24kg)
④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48kg)
8、認真執(zhí)行火工品領發(fā)、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 實發(fā)、實耗、退庫等各項環(huán)節(jié)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9、各班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 經當班班長核發(fā),在清退單上簽字后,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在查收后必須給放炮員開一聯紅單,單中注明清退名稱和數量,放炮員收到紅單后,將紅單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進行保存,爭取做到帳與物相符,若發(fā)現不按規(guī)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jié)嚴重者重處。
10、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領導小組組長,每人次給予50-100元的處罰。
11、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藥庫,由當班炸藥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交庫管員。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煤礦對上交雷管個人給予現金獎勵。
12、領導小組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臺帳,并及時送往炸藥庫,炸藥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13、值班領導與爆破員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14、凡發(fā)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當一級嚴重三違處理,并每一發(fā)罰1000元,三發(fā)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15、加強出入井管理和檢查,凡發(fā)現攜帶雷管、炸藥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應由爆破員認真填寫使用情況表,每次填寫為一式三份,下班后經全部審核簽字后,一份交回炸藥庫,一份交回調度室開單處,另一份存爆破員處部。
2、火工品使用單情況說明:在使用單中在火工品領取時,爆破工必須親自簽字,并寫明領取時間,領取數量。在經安全員、庫管員、爆破員三人確定后分別簽字。
3、火工品領取后,按規(guī)定運至工作面使用地點,在使用時按爆破說明書和實際每次爆破使用量認真填寫使用情況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在現場,并對每次裝藥時間、爆破時間記錄清楚,在每次爆破結束后,班組長、安全員、瓦檢員必須簽字。對于每次實際爆破用藥量與規(guī)定不相符的,要在說明事項中填寫清楚。在下班時對于本班內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數退還給地面火藥庫,經庫管員清點驗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單上簽字。
4、現場負責人是指當班值班領導,在下班時對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況進行核實后,在審查意見表中填寫,本班使用數量,還剩余數量,并簽名。
5、各人員所留報表必須認真保存,不得隨意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