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 16-1987 2006年版),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共5類,綜合歸納如下:
1、甲類
(1)閃點<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2、乙類
(1)閃點≥28℃-<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氧化性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tài)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7)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類
(1)閃點≥60℃的液體。
(2)不屬于甲、乙類的可燃固體。
4、丁類
(1)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熱或熔化狀態(tài)下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他用的各種生產。
(3)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4)儲存的難燃燒物品。
5、戊類
(1)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2)儲存的非燃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