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對各單位防塵設施的安裝維修進行界定,明確責任。
2.管理規(guī)定
2.1.綜放工區(qū)負責工作面上、下巷50米范圍內的水幕、噴霧等設施的安裝、維護及移設。
2.2.掘進工作面開門時,必須提前安設好防塵設施,凡是使用綜掘機的工作面,從開門口一律接4寸防塵管路,掘進巷道的防塵管路一律安設在行人側;掘進運輸巷時,轉載點噴霧及三通閥門由掘進工區(qū)安裝合格后交皮帶工區(qū)使用、維修和管理,掘進巷道施工完畢后,施工單位只準撤走水幕,防塵管路及其他防塵設施要保持完好(切眼及斷層切眼除外),在巷道交接時,一并進行驗收交接。
2.3.皮帶、運輸工區(qū)分管范圍內的防塵設施由自己負責安裝并維護使用。
2.4.掘進工作面必須標定施工隔爆水袋的安設位置和吊掛眼,保證水棚高度不低于1.8米,定期管理(沖刷、注水、更換等)。
2.5.通修工區(qū)負責綜放工作面的水袋的安裝、移設、撤除等工作。
2.6. 水袋必須采用專用吊掛鏈進行吊掛,嚴禁采用鐵絲吊掛,確保吊掛質量、棚區(qū)長度、總水量、牌板內容等符合要求,集中加水裝置安設合格,使用正常,加水閥門必須安設在水槽安設范圍內,加水管采用高壓水管。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安設隔爆水袋必須采用60L水袋。
2.6.更換管路、截門或處理漏水時,需關閉防塵供水系統(tǒng)而影響其它單位用水時,必須提前在生產(chǎn)會或調度會上進行協(xié)調平衡,特殊情況需經(jīng)生產(chǎn)調度室同意。
3.考核
3.1.防塵設施及隔爆水棚安設必須符合以上標準要求,違反一項對責任人罰款20元。
3.2.處理水管漏水或更換截門私自關閉供水系統(tǒng),一次罰責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