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軌道交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軌道交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運營管理
???????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jīng)營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 第五條 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驗收,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guī)則和設施保養(yǎng)維護辦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zhí)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diào)整。
??????? 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
???????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態(tài)度文明、服務規(guī)范。駕駛員、調(diào)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jīng)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fā)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 ?。ㄒ唬┰谲噹麅?nèi)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 ?。ǘ┰谲囌?、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 ?。ㄈ┥米赃M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qū)域;
??????? ?。ㄋ模┡逝?、跨越圍墻、護欄、護網(wǎng)、門閘;
??????? ?。ㄎ澹娦猩舷铝熊?;
??????? ?。┰谲噹蛘叱鞘熊壍澜煌ㄔO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 ?。ㄆ撸y帶寵物乘車;
??????? ?。ò耍┪:Τ鞘熊壍澜煌ㄟ\營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為。
??????? 第十三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guī)定和服務規(guī)則的行為的投訴。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答復。
???????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chǎn)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chǎn)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nèi),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tài)。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jiān)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針對薄弱環(huán)節(jié)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 在發(fā)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jīng)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