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確保證公司生產所需各類氣瓶的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因氣瓶使用、管理不當引發(fā)的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廠區(qū)內生產、研發(fā)所需氮氣、氧氣、氬氣、溶解乙炔氣、氫氣、壓縮空氣、液氨等鋼瓶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組織本制度的編制、修訂,生產部、分析技術部、設備動力部、采購部參與上述過程;;
3.2生產部、分析技術部、設動部、采購部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和安環(huán)部負責監(jiān)督。
3.3本制度經公司管理程序審核批準后,由行政部頒布實施。
3.4安環(huán)部負責將本制度及其修訂版本報送行政部備案。
4氣瓶驗收安全管理
4.1 供應商安全資質管理
4.1.1所有氣瓶供應商均必須持有省級質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在有效期內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持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必須承諾對氣瓶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1.2 氧氣、氫氣、氬氣、液氨和溶解乙炔氣瓶供應商必須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發(fā)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中溶解乙炔氣瓶外壁必須噴涂白色漆、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
4.1.3 采購部負責向氣瓶供應商索取上述各種資質和證照的復印件,交安環(huán)部保存?zhèn)浒浮?br />
4.2 氣瓶采購質量管理
4.2.1 供應商提供的所有氣瓶上均必須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檢驗合格證。
4.2.2 供應商必須確認其所提供的所有氣瓶均已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所有鋼瓶均應在明顯部位標有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禁止采購無標記或標記模糊不清的氣瓶。
4.2.3 采購部負責落實氣瓶采購質量要求,并將其寫入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協(xié)議中。安環(huán)部負責保存該協(xié)議的復印件備查。
4.3氣瓶接收安全管理
氣瓶的儲存部門應安排專人接收,清點過數(shù),并將氣瓶放置到安全位置。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不得接收:
a.氣瓶的顏色標記與所需的氣體不符,或顏色標記模糊不清,或表面漆色覆蓋在另一種漆色之上;
b.氣瓶上未粘貼氣體充裝后的檢驗合格證,或合格證上未標明充裝日期和最終充裝壓力(氣瓶充裝后必須靜置24小時方可進行出廠檢查,因而合格證上的充裝日期至少應比接收日期晚一天);
c.氧氣、溶解乙炔氣瓶的瓶體、瓶嘴處有油脂;
d.瓶體上有不能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嚴重的機械損傷、變形、腐蝕等;
e.瓶閥漏氣、閥桿受損、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所需要的氣體性質不符或螺紋受損;
f.氣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動或傾斜。 采購部應向氣瓶供應商明確上述要求。氣瓶入庫時,接收人必須在上述檢查完成后在方可在接收單上簽字確認,同時在本崗位的氣瓶出入庫記錄中填寫相關信息并簽名。
5氣瓶入庫存儲安全管理
氣瓶入庫存儲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氣瓶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b.氣瓶入庫前,應嚴格審核合格票簽,做好記錄。如無合格票簽的,應追查核實原始記錄單,驗證無誤后才能進庫儲存;
c.氣瓶收發(fā)應有詳細記錄,注明領用單位、領用日期、鋼瓶編號及領用人等;
d.旋緊瓶冒、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jié)L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五層,空瓶與滿瓶應分開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e.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須分開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及滅火器材;
f.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g.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儲存過程中須豎直,且不得與氧氣瓶距離小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