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注冊登記與定期報檢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基本義務,為切實做好壓力容器的注冊登記工作,并保證定期檢驗的正常實施,應做到:
1.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并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內,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壓力容器檢驗周期:
1) 固定式壓力容器
1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檢驗:首檢周期不超過三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2 級的,每6 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 級,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2) 移動式壓力容器
1 年度檢驗:每年一次;
2 全面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則》規(guī)定;
3 水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4.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 個月前,主動向深圳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前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5.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通知維保單位或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6.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如實反映壓力容器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7.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檢,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方可繼續(xù)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