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對受壓氣瓶的安全管理,確保各類氣瓶的儲存、運輸和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神華國華西來峰發(fā)電廠綜合生產部,與此工作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
三、安全規(guī)定
1、一切易燃、易爆氣瓶的放置地點嚴禁靠近熱源,必須距明火10m以外,存放氣瓶的倉庫必須符合環(huán)保、防火、防油、防爆安全要求。
2、嚴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嚴禁與所裝氣體混合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一起存放。
4、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將氣瓶存在日光曝曬的地方。
5、氣瓶的檢查:接收氣瓶時,應對所接收的氣瓶進行逐只檢查,不得接收具有以下特征的氣瓶:
a、氣瓶沒有粘貼氣體充裝后檢驗合格證的;
b、氣瓶的顏色標記與所需的氣體不符,或者顏色標記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蓋在另一種漆色之上的;
c、瓶體上有不能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嚴重的機機損傷、變形、腐蝕等;
d、瓶閥漏氣、閥桿受損、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所需要的氣體性質不符或螺紋受損的;
e、在氧氣或氧化性氣體氣瓶上或瓶閥上有油脂物的;
f、氣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動、傾斜的;
g、氣瓶上未裝瓶帽和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
6、入庫的空瓶與實瓶應分別放置,并有明顯標志,如有必要可對空瓶進行標識。
7、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不得與其它氣瓶混放。
8、搬運氣瓶時嚴禁拋、滾、滑、翻。近距離移動氣瓶,應手盤瓶頸后轉動瓶底,移動距離較遠時,可用輕便小車運送。嚴禁敲擊、碰撞氣瓶,不準用氣瓶做支架。
9、必須保持氣瓶的漆色和字樣符合規(guī)定;氣瓶必須保持干凈無任何油污;瓶帽及防震圈必須齊全;氣瓶無裂紋凹陷現象;使用時瓶內留0.05MPa的余氣。
10、氧氣瓶和氧化性氣體氣瓶與減壓器或匯流排連接處的密封墊,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乙炔發(fā)生器及管道接頭禁止使用紫銅或含銅量超過的銅合金、低合金鋼或不銹鋼管制造。
11、嚴禁對已充氣的氣瓶進行修理。
12、開啟或關閉瓶閥時,只能用手或專用搬手,不準使用錘子、管鉗等工具,以防損壞閥件。開啟或關閉瓶閥的速度應緩慢(開啟乙炔氣瓶瓶閥時不要超過一圈半,一般情況下開啟四分之三圈),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對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尤應注意。操作人員應站立在氣瓶側面,嚴防瓶嘴崩出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