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以及高處作業(yè)吊籃、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第二條 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違法使用未經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按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四條 監(jiān)督部門受理登記時,應對使用單位提交的下列相關資料復核:
1、《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一式兩份;
2、經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審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拆、裝方案;
3、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
4、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制造廠家印章)1份;
5、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租單位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的合格證明;
6、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安裝單位安裝結束后的自檢合格證明;
7、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發(fā)的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件1份;
8、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單位組織各方驗收的合格證明;
9、使用、安裝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資料經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上加蓋公章,同時發(fā)放《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 登記編號按省的要求,采用統(tǒng)一編碼格式。登記編號由六組字母和數字構成:地區(qū)代號、起重機代號、機種代號、登記日期、登記序號、產權屬性代號。
第七條 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應于每季度末將本縣《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匯總表》報送淮安市建設局安全監(jiān)督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