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重大火災隱患認定工作科學、規(guī)范、有序,根據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二、火災隱患是指因違反消防法規(guī)而導致建筑物可能發(fā)生火災或使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重大火災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火災隱患。
三、認定重大火災隱患的程序:
(一)各區(qū)縣消防監(jiān)督處和防火部有關業(yè)務處按照管轄,對日常排查發(fā)現(xiàn)、單位報告和市民舉報的火災隱患,組織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時,表決人數不應少于5人,對需要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報消防局統(tǒng)一組織認定。
(二)認定重大火災隱患前應現(xiàn)場核實,并有相關影像資料。
(三)消防局組成重大火災隱患認定小組,對需要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的表決人數不應少于9人。集體討論時,可邀請被認定業(yè)主單位參加并聽取其意見。
(四)在認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或業(yè)主有較大異議的,應根據火災隱患的性質,聘請相關專業(yè)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認定。專家論證時,專家人數不應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機構的專家不少于2人。
四、認定重大火災隱患的要素
(一)總平面布局與平面布置
1.消防車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2.建筑物之間毗鄰、搭建,造成防火間距被占用。
3.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墻無可供消防撲救的作業(yè)面或可供消防撲救的作業(yè)面被占用。
4.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區(qū),超出的面積大于標準規(guī)定最大允許值的50%,或室內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5.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醫(yī)院、康復中心等與其他建筑合建時,無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與其他區(qū)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設置的樓層位置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相適應。
6.甲、乙類生產車間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7.甲、乙、丙類廠房或甲、乙類倉庫與居住建筑或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8.丙類廠房與員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內混合使用。
9.丙、丁、戊類廠房內部有爆炸危險的高危險區(qū)域未進行防火分隔或分隔不符合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10.地下建筑內避難走道未采用防火墻與其他區(qū)域分隔。
11.地鐵與地下及地上商場等建筑物相連接時,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12.地下車站站廳乘客疏散區(qū)、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yè)經營活動場所。
13.與居住建筑合建的汽車庫與居住部分相通的電梯間未采取防火措施與汽車庫分隔開。
14.加油加氣站的建設級別與設置區(qū)域不符合規(guī)定。
(二)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1.商業(yè)建筑原有外窗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消防撲救。
2.高層建筑物周圍無登高消防車作業(yè)場地。
3.建筑物安全出口被封堵。
4.公共娛樂場所或賓館、旅店、商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距離超過規(guī)定的50%。
5.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建筑物,其疏散距離超過規(guī)定的50%。
6.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物、公共娛樂場所或賓館、旅店、商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有30%以上已損壞。
7.地下建筑(含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物、公共娛樂場所或賓館、旅店、商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裝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8.地鐵的地下車站防火分區(qū)安全出口的設置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疏散。
(三)消防給水
1.建筑物未按規(guī)定設消防水源。
2.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室外消防水量、水壓不符合規(guī)定。
3.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guī)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4.建筑物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不能正常使用。
5.建筑物未按規(guī)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或已設置系統(tǒng)不能正常使用。
6.地下車站的車站控制室、通信及信號機房、地下變電所等設備用房未按規(guī)定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四)防排煙系統(tǒng)
地下室、50m以上高層建筑物、公共娛樂場所或賓館、旅店、商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guī)范設置防排煙系統(tǒng)、設施或系統(tǒng)、設施不能正常使用。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地下室、50m以上高層建筑物、公共娛樂場所或賓館、旅店、商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guī)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消防電源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的消防電源不能保證。
五、認定重大火災隱患的原則:
(一)對于能夠當場改正的,不應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二)符合本規(guī)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但已按照法定程序經專家論證或進行性能化設計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的,不應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三)符合本規(guī)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但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不應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六、在認定重大火災隱患時,應根據存在火災隱患場所的類型、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狀況和城市消防力量體系進行系統(tǒng)分析和綜合判斷,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火災應急救援預案、人員培訓等狀況;
(二)建筑物的使用人員的行動能力、人員分布和對建筑物的熟悉程度、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受教育程度等狀況;
(三)建筑物的功能和實際用途,建筑物的周圍環(huán)境;
(四)當地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滅火人員素質、消防站點布局和城市交通狀況等救援能力;
(五)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實際情況。
七、認定工作結束后,要根據具體情況,將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劃分為重大火災隱患部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和重大火災隱患地區(qū),逐一確定重大火災隱患的主體責任單位、監(jiān)管單位,同時抄報所在地區(qū)縣人民政府。
八、對于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部位和單位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督促整改,對于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地區(qū),采取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日常巡查和消防安全宣傳力度,結合城市改造逐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