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一年內發(fā)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zhí)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 第十七條 發(fā)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 第十八條 發(fā)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tǒng)計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 第十九條 發(fā)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chǎn)事故(供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 (五)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 第二十條 發(fā)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較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chǎn)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2年處分。
???????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 (七)發(fā)生較大供熱事故,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chǎn)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 第二十三條 發(fā)生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以及特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chǎn)事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各類交通事故,依據(jù)交通事故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者,負有管理或領導責任的各級負責人,按照不高于電力生產(chǎn)人身傷亡事故的相應等級,視責任酌情處罰。
??????? 第二十五條 隱瞞各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相應事故等級處理規(guī)定的上限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者,按照上一個等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隱瞞事故:
??????? (一)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
??????? (二)破壞事故現(xiàn)場、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
??????? (三)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
??????? (四)躲避、阻礙事故調查。
???????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從輕處罰。
??????? 第二十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分(子)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有關班子人員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的處罰低一級執(zhí)行;黨內處分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黨組(黨委)決定。
???????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電力生產(chǎn)人身死亡事故,對負聯(lián)責責任的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按照不低于下一個事故等級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三十條 發(fā)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chǎn)事件、職業(yè)危害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在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工作中,由于處置不當導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產(chǎn)生嚴重影響,按照其性質、損失和影響,比照上述有關條款執(zhí)行。
??????? 第三十一條 對在處罰中未涉及的事故單位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本單位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
???????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實行“說清楚”和“事故檢討”制度。發(fā)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chǎn)事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在事故發(fā)生后到集團公司進行專題匯報、作出書面檢查,或在安全生產(chǎn)會議上作檢討。
??????? 第三十三條 在進行行政處分的同時,應并處相應經(jīng)濟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 (一)通報批評---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二)警? 告---扣罰3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三)記? 過---扣罰6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四)記大過---扣罰10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五)降? 級---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六)撤? 職---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罰一般由所屬分(子)公司在事故調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情節(jié)較為簡單明確的,應在事故發(fā)生后20日內),按照本辦法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經(jīng)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形成處罰意見,下發(fā)有關單位并通報公司系統(tǒng)。
??????? 第四章 附? 則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或者本級,“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或者本級。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事故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條例、集團公司電力生產(chǎn)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執(zhí)行。
???????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jù)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項,均應在實施細則或補充規(guī)定中作出具體可操作的規(guī)定。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jù)。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chǎn)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政策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2005年11月14日頒發(fā)的《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chǎn)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中國華電生〔2005〕13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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