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發(fā)生安全事故,對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對科隊、班組主要負責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對二級單位、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但不應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1、年內發(fā)生一般責任事故、累計超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當年考核年薪績效部分(簡稱績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5%;
2、年內發(fā)生較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一般責任事故,每發(fā)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
年薪的10~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5%。
3、年內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較大責任事故,每發(fā)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5~40%,扣罰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5%;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
4、年內發(fā)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責任事故,每發(fā)生一起,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60~80%,扣罰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40~6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條其他安全事故
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發(fā)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每發(fā)生一起:
1、較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15%??哿P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5%??哿P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5~10%。
3、特別重大事故,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50%??哿P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5~4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后,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xiàn)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30~40%??哿P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3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20%。如果是上級領導授意的,同時扣罰授意人績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條年終經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的,扣罰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20~25%;扣罰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5~20%;扣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控制超標原因而被考評為不合格,已經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處罰的,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對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和違規(guī)行為人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相關責任人和違規(guī)行為人涉及項目部、二級單位或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不得因上述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扣罰年薪而減免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一年內因多次安全事故和違規(guī)行為受到經濟處罰的,累計處罰總
額不應超過績效年薪的總和。
第十九條對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各級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1、對二級單位、項目部、科隊、班組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在細則中,應體現(xiàn)通過對安全事故的經濟處罰,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的原則,體現(xiàn)安全生產與全體員工收入掛鉤的原則。
2、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fā)生單位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10~15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較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20~3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80~100萬元的經濟處罰。
3、對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場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發(fā)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或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一般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1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較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15~2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重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30~40萬元的經濟處罰;
每發(fā)生一起特大事故,對事故單位處以5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4、事故發(fā)生后,故意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故意破壞現(xiàn)場、提供偽證、阻礙調查的,對事故單位處以20~60萬元的經濟處罰。
5、年終考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對單位處以100萬元的經濟處罰。僅因事故控制超標的原因,被考評為不合格,已按本條第2、3、4項規(guī)定處罰的,不再追加本項經濟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辦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如下分類: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輕傷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指場外交通事故是指從事與生產經營活動或單位安排有關的工作時,發(fā)生的場外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二、較大交通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四、特別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只針對各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對其他有關責任人,根據(jù)其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實行年薪制的項目部和二級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績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未遂事故”是指已發(fā)生,但未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條為了保證責任追究的時效性,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以集團公司內部安全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為依據(jù),如認定的事實與當?shù)卣踩鹿收{查組的調查結論發(fā)生實質性沖突時,可依據(jù)程序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依據(jù)本規(guī)定進行處罰時,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會同監(jiān)察部、人事部、工會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后執(zhí)行,各職能部門根據(jù)職責分工具體落實。
第二十八條對各單位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在處罰決定下達后30日內,全額上繳集團公司,同時將處罰收繳憑證復
印件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二級單位、項目部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由各單位負責落實。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有罰款,按管理權限全部納入各級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處罰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