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主要包括:
a) 防護不合適,如防護裝置高度和強度不合要求的;
b) 防護設施缺少或損壞的;
c) 機器工具的設計不安全的;
d) 設備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的;
e) 照明不足或強光刺眼的;
f) 工作場地臟亂差、安全通道不暢的。
3 舉報須知
a) 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的舉報需有一定證據(jù)(照片、證人、或經(jīng)核實認可);
b) 舉報形式不論照片、書面或口頭均可;
c) 公司員工、第三方人員均有權參與舉報;
d) 安委會辦公室為舉報受理單位,安委辦對所有舉報事項均須予以核實、登記。
4 獎勵
4.1 所有舉報一經(jīng)核實有效即給予一定物資獎勵(現(xiàn)金支付)。
4.2 獎勵一律實行“當日舉報、當日核實、當日獎勵”的原則。
4.3 獎勵標準為10元、20元,重大隱患舉報另行獎勵。
5 附則
5.1本條例從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5.2本條例解釋權屬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