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摩托車、三輪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含畜Τ?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等危險貨物;拖拉機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物品等危險貨物;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2.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guī)定的標志和標志燈,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車輛運行應控制車速,確保行車安全。
3.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qū)停車,如必須在這些地區(qū)臨時停車或進行裝卸作業(yè),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同意。運輸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禁止通過大中城市的市區(qū)和風景游覽區(qū),如必須進入這些地區(qū),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和時間行駛。對在高溫環(huán)境下運輸的危險貨物,應根據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范圍、時間進行運輸作業(yè)。
4.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配備隨車人員。運輸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護的烈性危險貨物,托運人須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指導操作、交接和隨車押運。
5.運輸危險貨物應優(yōu)先安排,到達港口、車站時應迅速疏運。對裝運一級易燃、易爆、放射性貨物的車輛應優(yōu)先過渡,并嚴禁拼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