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爆炸物品包括煙花爆竹在生產(chǎn)中遇有雷擊危險時,首先要停止生產(chǎn),人員撤離危險場所。因為在目前避雷裝置中尚不能徹底消減遠方橫向飄來的球雷。據(jù)有關(guān)資料報導,球雷產(chǎn)生機理至今尚沒研究清楚,在個別情況下,無云晴天,也能產(chǎn)生球雷。
3.用汽車、火車、飛機、船等運輸工具,運輸此類危險品時:
在火車運輸中,因有金屬屏蔽較為安全。
在汽車運輸中,遇有雷雨時不應在山頂及高地停車,停車而應選在低處,密集樹林中。車體應采用屏蔽措施,防止雷電感應。
用船只運送時,同樣應有避雷裝置,以防止雷害發(fā)生。隨船只大小、結(jié)構(gòu)及材料不同,要求也不同,在接地極連在水中時,根據(jù)不同要求,采用不同接地極,對于小船,在水中金屬面積最少不少于0.093m2。
通常不充許飛機上帶此類及其他危險品,機場防雷擊也應有相應的防雷擊措施。
4.在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煙花爆竹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等,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5.第一類建筑物附近的樹木,如高于建筑物且不在避雷針保護范圍之內(nèi),為防止雷擊,建筑物距樹木的凈距不應小于5米。
6.第一類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時,可將避雷針或網(wǎng)格不大于6×6米的避雷網(wǎng)直接裝在建筑物上,但必須符合防雷專用規(guī)范的要求。這只用于十分特殊的情況。
7.山地、山坡上的避雷針、線:山地、坡地上的避雷針和避雷線,由于地形、地質(zhì)、氣象及雷電活動的復雜性,其保護范圍應根據(jù)單、雙支避雷針計算公式,有所減少,宜分別小到相應保護范圍的75%;獨立避雷針、避雷線,在符合防雷擊要求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將避雷針、避雷線靠近建筑物裝設;利用山勢設立的遠離建筑物的避雷針,不宜作第一、二類建筑的主要保護裝置。
8.對已設立的避雷裝置,每年在雷雨季節(jié)前必須測試一次。在雷雨季節(jié)時,要進行不定期的測試,每月不少于一次,作好記錄,特大雷暴時,要隨時檢查測定,發(fā)現(xiàn)問題,立刻修復,使避雷裝置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避雷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