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用于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4.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具有足夠的強度,并應根據不同貨物的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的安全裝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fā)生“跑、冒、滴、漏”并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5.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備的規(guī)定:
a.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
b.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C.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d.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7.應定期對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設備、搬動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檢查,當污染量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水平時,不得繼續(xù)使用。
8.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罐(槽)等的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9.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要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機械和工屬具,必須有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
10.三輪機動車、全掛汽車列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拖車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不得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易燃品;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外,不得裝運其它危險貨物。
11.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guī)定。
12.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13.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14.易燃品閃點在28℃以下,氣溫高于28℃時應在夜間運輸。
1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只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16.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它運輸工具。
17.運輸爆炸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的《爆炸品準運證》或《危險化學物品準運證》。
18.通過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按照國務院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