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2種不同變電所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fā)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區(qū)域內不具備兩回路供電條件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應當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fā)放部門審查。采用單回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備用電源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啟動和運行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礦井通風等,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2)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外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可以熱備用;若冷備用,備用電源必須能及時投入,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min內啟動和運行。
(4)10kV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5)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