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透氣桅
5.4.1.檢查其下的CO2管路或惰性氣體的手閥是否能正常開啟;
5.4.2頂部防火網罩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保持清潔。(IGC 8.2.14);
5.4.3用于排放積水的泄放閥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
?? (六)貨物裝卸系統
?? ?6.1貨泵、貨物氣體壓縮機及其驅動馬達和安全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
?? ?6.2貨物液體和氣體管路系統的手工操作截止閥及其控制系統處于良好狀態(tài);
6.3貨泵和貨物壓縮機應能在應急截止閥關閉時自動關閉;
6.3.1有關速閉閥操作性能及關閉時間的資料是否保存在船上;
6.3.2在管線無液流時,可選取歧管處的速閉閥作效用試驗,并觀察:1)該閥能否正常關閉;關閉時間是否符合要求(IGC18.8.2);2)貨泵和貨物壓縮機能否相應停止;3)有關報警能否正常顯示;
6.3.3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
6.4冷凝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 6.5蒸發(fā)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 6.6增壓泵是否能正常使用;
6.7加熱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 (七)環(huán)境控制系統
7.1???? 惰性/干燥氣系統包括閥、管路及壓力容器等的布置:
應對惰性氣體生產設備、分配惰性氣體的閥和管路以及液氮貯存器進行一般性檢查,必要時應對包括對貯存惰性氣體的壓力容器的內外部、系固裝置和壓力釋放閥進行全面檢查。
7.2???? 檢查船上是否備有足夠的用于補償正常損失(30天正常消耗)所需的惰性/干燥氣體。
★A.329為充分滿足消耗
7.3???? 惰性氣體系統的壓力控制和監(jiān)測、報警及自動關閉裝置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
7.4 惰性氣體系統的液貨氣體回裝置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
(八)電氣設備
8.1氣體危險處所的電氣設備和電纜是否為本質安全型,其外觀是否良好;
8.2空氣閘保護處所內電氣設備是否為本質安全型,若否,當處所過壓狀態(tài)消失時,非合格安全型設備是否斷電(IGC 3.6.4)
★A.329指明為電機
8.3電氣設備及其回路的絕緣電阻值是否處于滿意狀態(tài)。
(九)測量和氣體探測系統及報警裝置
9.1???? 液化艙液位指示器、高位報警和超高位自動關閉裝置:
每一個液貨艙到少應設置一個液位測量裝置,它應設計成在壓力不低于釋放閥最大調定值的情況下及溫度在貨物操作范圍內進行正常工作。
每一液貨艙至少應設置一個獨立于其它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報警器,當液位達到正常滿載時應能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獨立于主高液位報警器以外的另一液位傳感器此時則應能自動啟動一只關閉閥。檢查以上設備時,應確認其是否處時滿意狀態(tài);
9.2???? 壓力表:
每一液貨艙的蒸氣空間應配備一只壓力表,并應在駕駛室內設置高壓報警器,如要求作真空保護時,還應在駕駛室內設置低壓報警器,并能在達到調定壓力之前,發(fā)出報警。對不止一個壓力調定值的液貨艙,應對每一調定值配備高壓報警器。
★A.329不要求設置低壓報警器
此外每一貨泵排出管路和每一液體和蒸氣貨物總管應至少配一只壓力表,未設同大氣相通開口的貨艙處所和屏壁處所也應裝設一只壓力表。還應設置指示截止閥與通岸軟管接頭之間壓力的就地讀數支管壓力表。
9.3溫度指示儀:
每一液貨艙至少應設置兩只貨物溫度指示器,一只在貨艙底部,另一只在貨艙頂部而低于高許可液面。若貨物溫度低于-55℃時在具有次屏壁的貨物圍圍護系統內裝運,則應在絕緣層內或貨物圍護系統鄰接的船體結構上配備溫度指示儀,且應當溫度接近船體結構鋼許可最低溫度時發(fā)出聲光報警。
★A.329不要求設置低溫報警器
檢查時應確認是否處于滿意狀態(tài)。
9.3???? 氣體探測設備及其聲光報警:
固定式氣體探測設備及其聲光報警器:貨泵艙,貨物壓縮機艙,貨物裝卸機械用電動機艙,貨物控制室,貨物區(qū)域內可能聚積蒸氣的其它圍壁處所,通風罩和通風導管,空氣閘探測器的讀數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在駕駛室。
探測有毒氣體用的可攜式氣體探測設備:如貨物是有毒同時也是易燃的,則可用可攜式設備來代替固定式設備。
適用于所載貨品的可攜式氣體探測設備:
除前述設備之外,每船還應至少配備兩套經主管機關認可、適用于所載貨品的可攜式氣體探測設備。以上設備每次檢查應確認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并應用樣氣進行校核試驗。
9.4???? 惰性氣體中氧氣含量測量設備:
每船應設一臺測量惰性氣體中氧氣含量的設備,并在每次檢查中確認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
(十)防火和滅火
10.1消防水系統(IGC 11.2)
10.1.1其排量、覆蓋范圍是否符合SOLAS公約要求(應至少使2股水柱能噴射到貨物區(qū)域內的甲板的任何部分,消防栓所配備的消防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33米;
10.1.2消防水槍是否水霧、水柱兩用型, 消防管、閥有無過度銹蝕,消防帶有無破損,它們的數量是否符合SOLAS公約的要求。
10.1.3消防帶/水槍是否有良好的保存處所
10.2水霧系統(IGC 11.3)
10.2.1其排量及覆蓋范圍是否符合公約的要求
10.2.2所有管子、閥、噴嘴和其他附件是否能耐海水腐蝕及耐火, 注意水霧噴嘴有無堵塞
10.3化學干粉滅火系統(IGC 11.4)
10.3.1其排量及覆蓋范圍是否符合規(guī)則的要求:
具有至少能用2個手持軟管或干粉炮與手持軟管的聯合裝置,能將干粉噴灑到暴露于貨物區(qū)域露天甲板的任何部分, 干粉炮的排量不得小于10公升/秒,手持軟管的噴射速率不得小于3.5KG/S,長度不應超過33 M。(IGC11.4.5)
10.3.2手持軟管、噴嘴是否處于滿意狀況,并存放于耐風雨結構或儲存在耐風雨的箱子內,且易于取用;
10.3.3干粉系統的閥門與龍頭是否處于正確的位置;氮氣瓶壓力是否足夠;
10.3.4干粉是否干燥,無結塊現象。
10.3.5干粉系統檢是否有檢驗證明。
10.3消防員裝備
對于載運易燃貨品的船舶,必須按以下規(guī)定配備符合SOLAS公約及其修正案第II-2章要求的消防員裝備:
貨艙總容積 | IGC | A.328 | A.329 |
2000m3以下 | 4 | 2 | 2 |
2000 m3-5000 m3 | 4 | 4 | 4 |
5000 m3以上 | 5 | 5 | ? |
?
(十一)人員保護
11.1船上是否提供足夠的包括眼睛保護在內的保護設備,是否處于可用狀況(IGC 14.1)
11.2船上是否為每一個允許進入充滿氣體處所的人員,提供不少于兩整套的安全設備(IGC 14.2.1) ★A329為三整套
11.3對于載貨容積2000M3及以上的船舶,應再配備2套安全設備;
11.4安全設備是否齊全并保存在易于接近且有明顯標志的處所(IGC 14.2.5)
11.5高級船員是否對空氣壓縮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是否記錄在航行日志內,且對于此項設備,專家是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和試驗。(IGC 14.2.6)
11.6呼吸器空氣瓶及備用空氣瓶的容量是否滿足規(guī)定(IGC 14.2.3)
★A328,A329中對備用瓶容量無要求
11.7急救設備,包括擔架、氧氣復蘇設備和供所載貨物的解毒劑是否處于滿意狀況。
(十二)操作性檢查
12.1船員是否熟悉液化氣基本知識和掌握有關設備和儀器的操作方法;(STCW78/95)
12.2船員是否熟悉應急程序及相應的職責;(STCW78/95,IGC 18.3)
12.3船員是否熟悉和正確掌握貨物操作、管理和運輸業(yè)務。(STCW78/95)
(十三)其他
13.1為防止貨物泄漏而設置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托盤和甲板絕緣是否保持良好狀態(tài);
13.2鋼結構的加熱裝置是否處于良好狀態(tài)
13.3破艙穩(wěn)性要求:
破損假定劃定的浸水線以下的開口,包括用水密人孔蓋關閉的開口和甲板平齊的水密艙口,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艙口蓋,遠距離控制的水密滑門和固定式舷窗,是否保持水密和處于滿意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