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發(fā) 文 號:國際勞工局
發(fā)布單位:國際勞工局
發(fā)布日期:1954-05-21
實施日期:1954-05-21
四、根據本條第二或第三款通知締約國政府供其接受的任何修正案,自締約國政府中三分之多數接受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即對所有締約國政府生效,但在該項修正案生效前聲明不予接受的政府除外。
五、大會經三分之二多數(其中包括參加海上安全委員會的政府中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并得到本公約締約國政府三分之二的同意,或經依照本條第三款召集的會議上三分之二多數贊成,而采納某一修正案時,得決定該修正案具有這樣的重要性,即根據本條第四款提出聲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十二個月期間內仍不能接受此項修正案的任何締約國政府,在此期間終了時即不得作為本公約的成員國。
六、本組織應將根據本條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締約國政府。
七、根據本條提出的任何接受或聲明,應以書面通知本組織。本組織接到此項接受或聲明通知后,應通知所有締約國政府。
第十七條 一、任何締約國政府,在本公約對該政府生效滿五年后,可以隨時退出本公約。
二、通出本公約,應以書面通知事務局。事務局應將它收到的任何退出公約的通知和收到的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政府。
三、退出本公約,應在事務局收到通知十二個月后,或通知中所載較此為長的期限后生效。
第十八條 一、(甲)如聯合國是某一領土的管理當局,或任何締約國政府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負有責任,便應盡早與該領土當局協商,盡力使本公約適用于該領土,并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事務局,聲明本公約擴大適用于該領土。
(乙)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之日起,本公約開始擴大適用于通知中所述領土。
二、(甲)根據本條第一款提出聲明的聯合國,或任何締約國政府,自本公約擴大適用于任何領土之日起五年后,可以隨時用書面通知事務局,聲明本公約終止擴大適用于通知中所述領土。
?。ㄒ遥┳允聞站质盏缴鲜鐾ㄖ掌鹨荒旰?,或通知中規(guī)定的更長的期限以后,本公約應即終止擴大適用于該通知中所述任何領土。
三、事務局應將本公約根據本條第一款擴大適用于任何領土,和根據本條第二款終止此項擴大適用的情況,通知所有締約國政府,并逐一說明本公約的擴大適用或終止擴大適用的日期。
第十九條 一、如有戰(zhàn)爭或其他敵對行為發(fā)生,締約國政府如認為,不論作為交戰(zhàn)國或中立國,它都受到影響時,可以在它全部在任一部分領土上中止施行本公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中止施行的政府應立即將這一事項通知事務局。
二、中止施行的政府,得在任何時期結束此種終止,同時,一俟有理由結束本條第一款的中止時,應盡快結束此種終止。有關政府應立即將結束這種中止的通知送交事務局。
三、事務局應將根據本條規(guī)定的任何中止施行事項,或結束中止事項,通知所有締約國政府。
第二十條 本公約一經生效,事務局即應將本公約向聯合國秘書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事務局的任務在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尚未批準和接受由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簽字的本公約所指定的任務之前,應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國政府執(zhí)行直到上述“組織”執(zhí)行事務局的任務為止。
經正式授權的以下各全權代表特簽署本公約,以資證明。
?。保梗担茨辏翟拢保踩沼営趥惗兀糜⑽暮头ㄎ膶懗?,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僅一份,應交存于事務局,并由事務局將經過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給所有簽字國和締約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