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zhí)行。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jié)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及行人、乘車人、進行與道路交通有關(guān)活動的人,除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guān)、軍隊、團體、企業(yè)、學校以及其他單位,都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經(jīng)常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車輛維修保養(yǎng),積極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章 車 輛
第四條 領(lǐng)有本市號牌的下列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貨運機動車、掛車按規(guī)定噴刷本車放大牌號和單位名稱;
(二)大型出租客車按規(guī)定噴刷(裝飾)注冊名稱或標記,其他大型客車噴刷單位名稱;
(三)小型出租客車按規(guī)定噴刷(裝飾)注冊名稱或標記,車頂安裝出租標志燈。
噴刷(裝飾)的放大牌號、單位名稱、注冊名稱、注冊標記和安裝的出租標志燈,應保持清晰完好。
第五條 教練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副制動器、副喇叭齊全有效(二輪摩托車和小型拖拉機除外);
(二)車身前后懸掛教練車號牌;
(三)不準載物。
第六條 非教練車不準用于教練。
第七條 領(lǐng)有本市號牌的掛車、起重車和載質(zhì)量在二千公斤以上的貨運汽車,前后車輪之間必須按規(guī)定安裝安全防護網(wǎng)。
第八條 領(lǐng)有本市號牌的機動車,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滅車器(二輪和輕便摩托車除外)。
第九條 半掛車、大型平板車、電瓶車不準拖帶掛車。
第十條 鉸接式客車、帶掛車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拖拉機、半掛車、大型平板車、電瓶車、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牽引車輛;其他機動車牽引故障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只準牽引一輛;
(二)連接牢固;
(三)三輪摩托車、手扶拖拉機制動器失效時,不準被牽引。
第十一條 鉸接式客車、帶掛車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拖拉機、半掛車、大型平板車、起重車、摩托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拖帶攪拌機、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其他機動車拖帶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只準拖帶一臺;
(二)專用機械不準寬于拖帶車;
(三)用硬連接拖帶;
(四)連接裝置牢固;
(五)專用機械與拖帶車之間安裝安全鏈和防護網(wǎng);
(六)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二條 帶跨斗的自行車,跨斗及連接裝置必須牢固。
第三章 車輛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室內(nèi)不準越額乘人;
(二)不準赤足或赤背;
(三)不準收看電視;
(四)不準帶耳塞、耳機收聽廣播;
(五)不準將臂肘搭在車窗上;
(六)矯正視力的駕駛員戴符合標準的眼鏡;
(七)駕駛摩托車不準持物、不準在車把懸掛物品、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被攀扶。
第十四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牽引故障車;
(二)不準拖帶攪拌機、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
(三)不準駕駛試剎車的車輛。
第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試剎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車身尾部懸掛“試剎車”標牌;
(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三)不準乘坐無關(guān)人員;
(四)不準妨礙其他車輛行駛。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耍仨氉袷叵铝幸?guī)定:
(一)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病人專用車;
(二)騎自行車不準坐在車座以外的任何部位;
(三)不準在城鎮(zhèn)街道和公路上學騎自行車。
第十七條 車輛駕駛員駕車時,不準故意擠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礙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四章 車 輛 裝 載
第十八條 客運汽車車身外部不準載物。
大型客車車頂行李架載物,高度從行李架底部起不準超過五十厘米,車輛高度在三點五米以上的,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
小型客車車頂行李架載物,高度從行李架底部起不準超過三十厘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
第十九條 摩托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側(cè)三輪摩托車只準在跨斗內(nèi)載物,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跨斗,載質(zhì)量不準超過一百公斤;
(二)二輪摩托車載物,載質(zhì)量不準超過六十公斤,載物時不準載人;
(三)輕便摩托車載質(zhì)量不準超過三十公斤。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不準兩車以上共載一物。
第二十一條 除市區(qū)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外,非機動車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時,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三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六十厘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一點五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一點五米。
第二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高度、長度或?qū)挾瘸^規(guī)定不足10%的,市區(qū)以內(nèi)必須在二十二時后至翌晨五時前行駛,市區(qū)以外必須在二十時后至翌晨五時前行駛;高度、長度或?qū)挾瘸^規(guī)定10%(含10%)的,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指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
特殊超限運輸,按照《天津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時,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指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
第二十四條 車輛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貨運機動車載物時,貨物前或兩側(cè)不準附載押運、裝卸人員;
(二)貨運汽車車廂內(nèi)載六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的,駕駛員具有三萬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
(三)貨運汽車車廂內(nèi)載二十一人以上的,車輛由車輛管理機關(guān)核定,駕駛員持有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四)貨運汽車車廂欄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車人不準站立;
(五)后三輪摩托車不準超過四人,乘車人不準站立;
(六)二輪、側(cè)三輪摩托車,車座以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
(七)三輪車不準超過二人,乘車人不準站立,載物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八)帶跨斗的自行車,斗內(nèi)只準載學齡前兒童
(九)殘疾人專用車不準載人。
第五章 車 輛 行 駛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同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同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線(隔離帶)向右,第一條車道供小型客車行駛,第二條車道供其他機動車行駛;
(二)在同向劃有三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線(隔離帶)向右,第一條車道供小型客車行駛,第二條車道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二輪和側(cè)三輪摩托車行駛,第三條車道供公共汽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起重車、后三輪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輕便摩托車行駛;
(三)在本車道內(nèi)依次行駛;
(四)在不妨礙其他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除輕便摩托車外,準許向左借用相鄰的一條車道超車或向右借用相鄰的一條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 沒有通行證的載質(zhì)量二千公斤以上的貨運汽車,不準在禁行的時間、道路內(nèi)行駛。特殊情況,必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批準。
第二十七條 胡同(里巷)、樓群甬道和車身兩側(cè)各不足一米的窄路,不準機動車
通行,但上述范圍內(nèi)的單位、住戶及有關(guān)的機動車,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和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可以駛出或駛?cè)搿?BR /> 第二十八條 起重車、大型平板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在市區(qū)道路時速不準超過四十公里,在郊縣公路不準超過五十公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大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
(一)通過反向彎路、連續(xù)彎路、傍山險路、漫水路(橋)、駝峰橋;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
(三)拖帶攪拌機、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
第三十條 機動車出入門口或倒車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專用車,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第三十二條 車輛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減速,確認安全后通行:
(一)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兒童列隊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車行道;
(二)通過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礙的路段,
(三)通過設(shè)有注意行人標志、注意兒童標志、注意危險標志、易滑標志、村莊標志、堤壩路標志、減速讓行標志的路段。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轉(zhuǎn)彎、掉頭、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必須提前在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開轉(zhuǎn)向燈;轉(zhuǎn)彎、掉頭、變更車道、靠路邊將車停穩(wěn)或駛離停車地點進入本車道后,必須立即關(guān)閉轉(zhuǎn)向燈。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夜間使用車燈,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路燈由開至關(guān)的時間內(nèi),按規(guī)定使用車燈;
(二)時速不超過三十公里時,燈光照出三十米,時速超過三十公里時,燈光照出一百米以外;
(三)前車已開遠光燈,同向行駛的后車距前車不足三十米時,不準使用遠光燈。
第三十五條 二十二時后至翌晨五時前,機動車在市區(qū)道路上不準使用喇叭。
第三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在市區(qū)行駛,二十四時后至翌晨五時前,無特殊情況,不準使用警報器;兩輛以上連續(xù)行駛時,無特殊情況,后車不準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七條 車輛通過五岔以上交叉路口時,右邊隔一個路口的,必須按直行通過;右邊隔兩個以上路口的,必須按左轉(zhuǎn)彎通過,但直對的路口,必須按直行通過。
第三十八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向左轉(zhuǎn)彎時,機動車緊靠交叉路口中心點小轉(zhuǎn)彎,非機動車繞過交叉路口中心點大轉(zhuǎn)彎;
(四)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之路口;
(五)未進入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nèi)的車先行。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準熄火或空檔行駛。
第四十條 車輛在傍山險路會車時,靠山壁的一方,必須緊靠山壁讓對方先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上陡坡,通過反向彎路、連續(xù)彎路、傍山險路或拖帶攪拌機、發(fā)電機等專用機械時,不準超車。
第四十二條 車輛行駛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段交通阻塞時,必須在本車道內(nèi)依次停車等候,不準停在人行橫道上。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準許掉頭的路段掉頭前,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掉頭。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準許倒車的路倒車,后方視線不清時,必須有人在車下■望。
第四十五條 交叉路口非機動車右轉(zhuǎn)彎車道,不準左轉(zhuǎn)彎或直行的車輛占用。
第四十六條 成年人在市區(qū)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但必須設(shè)置座椅并連接牢固;行經(jīng)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必須下車推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設(shè)有隔離設(shè)施的機動車道上,不準停車;
(二)車行道一側(cè)有障礙物,距離障礙物二十米以內(nèi)的另一側(cè),不準停車;
(三)在車行道兩側(cè)停車,兩車距離不準在二十米以內(nèi)。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有下列妨礙交通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將車移開:
(一)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的;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駛的;
(三)臨時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
第六章 行 人 和 乘 車 人
第四十九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在車行道、橋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設(shè)施等處坐臥;
(二)不準穿越隔離帶或攀蹬護欄;
(三)不準在城鎮(zhèn)街道和公路上玩耍、拋物、潑水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五十條 長列隊伍通過交叉路口或橫過車行道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分成二十米以內(nèi)的若干小隊,小隊之間相距十米以上;
(二)迅速通過;
(三)隊列中人員不準離隊。
第五十一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與駕駛員閑談或妨礙駕駛員正常操作;
(二)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三)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乘坐二輪摩托車只準坐在駕駛員身后的座位上,不準側(cè)坐或倒坐;
(五)在市區(qū)乘坐交通班車,依次在站點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
第七章 道 路
第五十二條 占用道路的攤點、攤?cè)骸①Q(mào)易市場,必須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批準的時間、地點及占路范圍內(nèi)營業(yè),不準妨礙交通秩序。
第五十三條 未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道路上設(shè)置停車場。
在干路兩側(cè)的建筑物臨街面利用窗口營業(yè)、新開門出入車輛或設(shè)置臺階、門坡等附屬設(shè)施,必須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同意。
第五十四條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道路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日常養(yǎng)護或小修,事先將月或季度計劃通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
(二)中修、大修、改建道路,事先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就時間、范圍等商妥后,再行施工;
(三)需立即搶修的,口頭通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
第五十五條 除市政、公路管理部門道路施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挖掘道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準越出批準的時間和范圍;
(二)較大的施工現(xiàn)場,設(shè)專人維護交通安全;
(三)需立即搶修的,口頭通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當日不能完工的,補辦手續(xù)。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道路,不準超出批準的時間和范圍。
第五十七條 臨時占路裝卸貨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申領(lǐng)臨時裝卸貨物占路許可證;
(二)按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進行;
(三)裝卸完畢,將路面清理干凈。
第五十八條 交通班車在市區(qū)道路停車上下乘客的,必須設(shè)置站點和站牌。站點的設(shè)置或遷移,必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批準。在站點上,只準乘客等車,不準停車等人。
第五十九條 在道路上架設(shè)管道、線路、幔帳等,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車行道上架設(shè)的,距地面五點五米以上;
(二)在人行道上架設(shè)的,距地面二點五米以上;
(三)橫跨胡同(里巷)樓群甬道的,距地面三點五米以上。
第六十條 道路出現(xiàn)水毀、坍方、塌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搶修。
第六十一條 道路上的樹木、電桿、電線、廣告牌、標志牌等,出現(xiàn)傾斜,折斷妨礙交通時,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整修排除。
第六十二條 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移動或損毀道路交通標線、指揮燈等道路交通安全設(shè)施。
第六十四條 新建或改建鐵路道口,不準窄于道路的寬度。需要封閉鐵路道口進行維修作業(yè)時,必須事先通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
第六十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設(shè)置的停車場(庫),不準改作他用。
第六十六條 遇有特殊情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guān)可以確定臨時通行或禁行辦法;可以變更或撤銷原批準的占掘道路等事項。
第八章 處 罰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五)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七)項規(guī)定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六)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二)(三)(四)項、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七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二)(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三)(四)項、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二)(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