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認真吸取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落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防止和減少發(fā)生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是指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監(jiān)管局對受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警示(以下簡稱“約談警示”)。
第三條 約談警示對象:
?。ㄒ唬┌l(fā)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ǘ┌l(fā)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分管負責人;
(三)發(fā)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jiān)管局相關職能處室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
?。ㄒ唬┮虬踩芾聿涣Γ谝荒陜戎貜桶l(fā)生同類一般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ǘ┰斐芍貍藬?shù)3-10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嚓P職能處室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jiān)管局領導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并視情予以新聞媒體曝光或網(wǎng)上公示:
?。ㄒ唬┮虬踩芾聿涣?,發(fā)生較大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ǘ┌l(fā)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l(fā)現(xiàn)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監(jiān)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警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