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型水庫管理,保障其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小型水庫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棗莊市行政區(qū)域內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型水庫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規(guī)劃、國土資源、交通、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型水庫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其中:庫容在100萬—1000萬立方米的為小Ⅰ型水庫,庫容在10萬—100萬立方米的為?、蛐退畮臁?/p>
第四條 小型水庫實行歸口管理。小Ⅰ型水庫歸口由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由其委托鄉(xiāng)鎮(zhèn)管理;?、蛐退畮煊蓞^(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xiàn)行體制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原由村級管理的?、蛐退畮煲宦缮鲜諡猷l(xiāng)鎮(zhèn)或區(qū)(市)管理。
第五條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水庫主管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小型水庫管理和養(yǎng)護費用計劃,報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并列入區(qū)(市)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洪保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對小型水庫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的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小型水庫防洪保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出現(xiàn)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
第七條 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型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鑒定。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每年汛前,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小型水庫進行度汛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狀況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 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小型水庫制定防汛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防汛預案的實施,必須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防汛預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小型水庫按照經批準的防汛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當做好相關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預警、轉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災害影響和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內設障阻水,縮小過水能力;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內墾植。
第十一條 病險小型水庫要限期除險加固。在完成除險加固之前,管理單位必須采取控制運用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對符合國家規(guī)定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應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管理權變更、降等、報廢或轉變功能,由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市、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