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徐州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取得、轉讓、延續(xù)、收回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是指經營者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權利。
???????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qū)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 第四條 出租汽車投放應當按照出租汽車客運發(fā)展規(guī)劃實施,有利于出租汽車行業(yè)向規(guī)?;?、集約化、公司化方向發(fā)展。
??????? 第五條 一臺出租汽車對應一個經營指標,經營指標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 (一)招投標;
??????? (二)兼并重組;
??????? (三)考核獎勵;
???????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
??????? 出租汽車客運個體經營者只可取得一個經營指標。
??????? 第六條 取得經營指標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
???????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經營許可決定后,應當與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訂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合同應當包含經營權期限、經營指標數量、車輛使用年限、經營模式、服務質量、違約責任等內容。
??????? 第八條 本市市區(qū)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六年,縣(市)、賈汪區(qū)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 第九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繼續(xù)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權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xù)經營的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 第十條 出租汽車及其客運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符合轉讓條件的,應當通過公共服務信息交易平臺公開轉讓。交易雙方應當訂立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 出租汽車客運個體經營者因死亡、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從事營運的,其經營權可以不實行公開轉讓,由符合《徐州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繼續(xù)經營,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 出租汽車及其客運經營權的轉讓價格,應當以“車輛殘值+經營權剩余期限預期收益”為評估基準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