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事故所在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jù)《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diào)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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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zhì);
?。ㄈ┓智迨鹿守熑?,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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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纬珊团鷱褪鹿收{(diào)查報告;
(六)監(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七條?? 被掛牌督辦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在事故調(diào)查處理法定工作時限內(nèi)完成督辦事項。
第八條?? 被掛牌督辦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市安監(jiān)局負責督辦處(室)的溝通,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等涉及多個層級或單位的,由事故所在區(qū)、縣(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匯總相關情況。
第九條?? 掛牌督辦事故的調(diào)查報告形成后,需報經(jīng)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批準,交由事故所在區(qū)、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 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事故所在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政府官方網(wǎng)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承辦掛牌督辦事項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玩忽職守,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