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分散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97號令)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fā)了(關于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fā)〔2015〕75號文件
具體要求如下:
(一)、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都應依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駐陜、我省駐外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中央駐陜、省級駐西安市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其他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含駐西安市外的省級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所在市(區(qū))的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
(三)、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以部門預算的形式安排,參保單位按統(tǒng)籌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
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統(tǒng)籌地區(qū)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管理、統(tǒng)一核算。
(四)、各參保單位要以其全部在編人員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繳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費率以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規(guī)定的一類行業(yè)費率中的0.2%為準,今后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費率浮動。
(五)、統(tǒng)籌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等經辦工作由省醫(y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
(六)、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相關政策標準執(zhí)行。
2015年12月31日前發(fā)生的工傷,其待遇按原規(guī)定標準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fā)生的工傷,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參保后由基金支付。
(七)、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待遇提出異議的,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八)、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加強協(xié)作,切實履行好職責,確保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積極穩(wěn)妥實施。
(九)、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咸陽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中心按照省人社發(fā)【2015】75號文件精神,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為了做好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結合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業(yè)務的實際情況,下發(fā)了《咸陽市工傷和生育保險經辦中心關于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咸工傷辦[2016]06號)。
具體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咸陽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應根據《關于機關和參公管理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咸人社發(fā)[2015]320號)精神規(guī)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編制內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實施層次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tǒng)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駐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部省屬、市屬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均在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xù)??h(區(qū))屬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在所屬縣(區(qū))工傷生育保險經辦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xù)。參保登記時應填寫《咸陽市工傷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2、編制本(原件和復印件);
3、財政部門上月職工工資發(fā)放表;
4、咸陽市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確認表及電子版導入花名冊;
三、繳費基數、費率標準
各參保單位要以其全部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繳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費率以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規(guī)定的一類行業(yè)費率的0.2%為準,今后可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費率浮動。
四、其他事項
1、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的形式安排,年初由財政一次性劃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參保后的各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每年元月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年審工作。
參保后的市直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人員發(fā)生增減變化的需及時向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中心報備。
2、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臨聘人員,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辦理參保,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予以繳費。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
3、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參加工傷保險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發(fā)生工傷或患職業(yè)病就診按照《咸陽市工傷職工就診管理暫行規(guī)定》(咸工傷辦發(fā)[2005]03號)執(zhí)行。
4、駐我市行政區(qū)域的部省屬、市屬機關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前完成參保登記手續(xù),工傷待遇的支付時間從參保繳費的當月起計算。新成立的機關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一月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5、駐我市行政區(qū)域的部省屬、市縣(區(qū))屬機關和參照管理的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參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新成立的機關和參照管理的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參保登記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6、機關和參照管理的單位的工作人員2015年12月31前發(fā)生工傷的,其待遇按原規(guī)定標準和渠道支付。
7、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待遇提出異議的,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8、各縣市區(qū)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人社發(fā)【2015】75號文件精神,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做好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