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某連鎖藥房員工張莉(化名)與單位同事到外地一溫泉酒店泡溫泉。據了解,這次活動是單位總經理的助理通知單位的中層領導參加,活動費用是由一家與該藥房有關聯(lián)的企業(yè)買單。
次日,張莉乘坐單位安排的專車返程時,在某高速路段遇車禍,事故造成1死3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張莉單位司機王某因超速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但司機王某已經在此次車禍中當場死亡。張莉身體多處骨折,受傷最重,另外兩人受輕傷。經過鑒定,張莉被認定為八級傷殘。事后,由于張莉受傷較重,一直無法上班,單位停發(fā)工資,生活十分困難,于是決定向單位、該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結果申請被駁。
本案應當從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和精神處理工傷認定案件。律師認為,張莉參加的活動是單位組織并由其關聯(lián)企業(yè)承擔經費,系單位行為。通過該活動,不僅增強了與相關聯(lián)單位的關系,總經理還利用本次活動進行了與本單位管理方面的會議、談話,統(tǒng)一了單位在今后管理、銷售方面的意見。從深層次看,本次活動還達到了增強單位員工凝聚力,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即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與其單位自身工作、與相關聯(lián)企業(yè)在今后生產銷售方面存在關聯(lián)性,完全說明是因工作原因導致張莉受傷,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認定工傷范圍。
本事件中張莉等人去溫泉酒店的活動由該連鎖藥房總經理組織,乘坐的車輛也為其安排,是單位行為,有別于與他人相約游玩的私人行為。
張莉作為該單位員工,參加休閑游是受單位安排參與的,該活動方式和內容具有集體活動的性質,這種集體活動除是職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外,更是單位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單位組織的此項活動與工作存在關聯(lián)性。所以,應該做出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