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如東縣某織造有限公司為了豐富干部職工的生活,近日組織職工周末出外旅游,誰知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一名職工受傷,該公司負責人當日打電話至縣人社局,詢問這種情況算不算工傷?
如東縣人社局醫(yī)療保險科科長徐峰明確答復:這種情況不算工傷。具體解釋為: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2005]6號)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樂或者從事涉及領導或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據此,職工周末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發(fā)生意外,不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