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下午,39歲的貴州農民工陸英勇從龍里縣的工地下班后,先到工地上的住處換洗,然后騎摩托車返回都勻家中,途中遭遇車禍當場身亡。這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當?shù)匾粚彿ㄔ汉腿松绮块T認為是“上下班途中”,二審法院認為不是。貴州省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再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陸英勇家住都勻市楊柳街鎮(zhèn)谷江村。2012年4月,他到貴州建工集團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做保溫沙工作。4月27日下午39歲的陸英勇從龍里縣的工地下班后,先到工地上的住處換洗,然后騎上摩托車返回桂林家中。途中遭遇車禍,當場身亡。同年12月18日,黔南州人社局根據陸英勇的兒子陸錦兵的申請,認定陸英勇返回都勻家中是屬于上下班行為,對陸英勇的行為認定為工傷,但貴州建工集團不服,將黔南州人社局和陸英勇的兒子陸錦兵告上了都勻市人民法院,他們的理由是認為龍里的工地安排有住所,陸英勇返回都勻屬于上下班結束后的行為不屬于工商行為,2003年4月8日,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黔南州人社局所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但是貴州建工對一審判決有異議,他們將此案上訴到了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在2013年7月1日,黔南州中級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陸英勇當天下午從龍里前往都勻家中應視為探親路途,不屬于合理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于是撤銷了都勻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及黔南州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這一份終審判決,陸英勇的兒子陸錦兵表示不服,又向黔南州檢察院提起了申訴,黔南州檢察院立案審查后向神檢察院提起抗訴,在今年3月,省檢察院作出民事抗訴書,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了抗訴,11月14日,黔南州中級法院再次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黔南州中級法院的判決,撤銷了都勻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及黔南州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陸英勇的死亡不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