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某公司主要從事裝飾材料經營業(yè)務,2012年8月21日,阿濤經他人介紹來到該公司做臨時工,月工資為2000元/月,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2012年9月30日,阿濤在上班操作折彎機加工材料時,不慎將右手食指壓斷,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2012年11月26日,材料公司、阿濤就受傷達成私下的補償協議,協議約定:阿濤不申請工傷認定,也放棄傷殘等級鑒定。材料公司一次性補償阿濤工傷綜合經濟補償10000元。
同時,協議中雙方約定,阿濤拿了10000元后,雙方無其他任何經濟糾紛,也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簽訂履行完畢后,雙方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可沒多久,阿濤事后想想,自己的一根手指都斷了,以后肯定會影響自己的生活,既然是在上班時間因為工作受傷的,那為什么不能申請工傷,獲得更多的賠償?但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阿濤便申請仲裁,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系,而后申請工傷保險賠償。2013年1月8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材料公司、阿濤存在勞動關系。
然而,阿濤還沒申請工傷,卻被材料公司告上了法院,該公司通過種種材料,想證明公司與阿濤并不是勞動關系,同時提出,雙方已經就受傷一事簽訂了協議,阿濤不能違反協議內容,在拿了10000元后,又再要求獲得工傷賠償。
阿濤究竟能不能再次申請工傷?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該“私了協議”并不能成為阿濤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障礙,“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要求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雙方雖末簽訂書面合同,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給予報酬雙方可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時,阿濤受傷后,雙方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可認定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對材料公司要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后,材料公司不服上訴至中院。經中院調解,材料公司調解一次性補貼阿濤36000元,再無其他勞動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