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將工傷認定范圍從原條例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
這是因為隨著電動自行車的普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這些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從制度公平角度出發(fā),應當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都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此外,職工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上下班的情況日益增多,需要將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也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新 《條例》在擴大工傷認定范圍的同時,為了減少道德風險,對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傷認定也作了適當限定: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事故和非機動車事故,但不包括職工走路自行摔傷等非車輛交通事故。
二是發(fā)生事故后,需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作出 “非本人主要責任”認定。比如因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飲酒后駕駛車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造成自身傷害,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屬于本人主要責任證明,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是對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 “合理時間”和 “合理路線”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如按規(guī)定職工上午8點上班,職工在8點前來到單位的途中應屬于上班途中。如果職工應該下午5點下班,但是由于單位安排加班,職工晚8點才從單位離開,那么職工在8點后從單位回到家的途中,則應屬于下班途中。
另外,將無證駕駛、駕駛無證機動車、酒后駕駛等這些具有相當主觀故意且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與整體社會規(guī)范也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