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某系一汽車修理廠的職工,從事汽車修理工作。今年4月20日上午,該廠廠長的朋友趙某開來一輛汽車要求張某給予幫忙修理一下。當時廠長不在廠內(nèi),趙某曾經(jīng)被廠長帶來由張某修過2次車。這次有礙于廠長的關系,張某在既未與車間主任打招呼,也未讓趙某辦理修理單的情況下,就答應為趙某修理汽車。在修理汽車過程中,由于汽車較舊,在扳動一個過緊的螺絲時,扳手從螺絲上滑落,打在左手上,經(jīng)醫(yī)院檢查:造成左手腕骨裂,在家休息了一個月。隨后,張某提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給廠長的朋友修理車輛時發(fā)生的事故,要求修理廠給予工傷補償。工廠則提出:張某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在沒有經(jīng)過領導允許的情況下干私活,應當給予處罰,不能認定為工傷,單位不負擔各種工傷保險費用。請問:張某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劉某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1項也規(guī)定:職工受傷是因為“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chǎn)、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兩個文件都要求,認定工傷必須時間、地點和原因三個要素同時具備。張某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是在沒有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做了沒有正常委派的工作,屬于私活。領導委派的任務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屬于自己工作范圍內(nèi)的正常工作任務;二是不屬于自己工作范圍內(nèi)的臨時工作任務。干私活不是工作,為此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張某單位不負擔各種工傷保險費用,但張某屬于非因工負傷的范疇,應按照非因工負傷享受待遇。
但張某與趙某之間存在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1款:“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要求趙某賠償自己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