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玻埃埃茨辏乖拢保叭赵缟?,某公司職工張某在上班途中未戴頭盔騎摩托車,由于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其頭部摔成重傷。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向所在單位提出認定為工傷的要求。但單位領導予以拒絕,并提出如下理由:其一,單位有專門的接送員工上下班的班車,每班準時發(fā)車,已成慣例,而張某自駕摩托車上下班,屬個人行為;其二,張某騎摩托車沒有按照國家交通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佩戴頭盔,屬嚴重違章行為。基于這兩點,不予認定為工傷。
請問:張某的要求合理嗎?張某所屬單位領導的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廣西 黃一凡
黃一凡同志:
本案中,張某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其依據(jù)是張某受傷的事實和工傷保險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法規(guī)標準。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做出工傷認定結論的任務,而用人單位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
?。乖拢保叭赵缟?,張某騎摩托車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頭部受傷,屬機動車傷害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某要申報認定工傷,可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所在單位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當?shù)貏趧雍蜕鐣U暇值墓kU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知,張某提出認定工傷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張某所在單位領導的說法是不正確的。理由如下:一是張某所在單位有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雖然每班準時發(fā)車,已成慣例,但并不能說明張某騎摩托車上班是不可以的或非法的。在工傷認定時,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即可,而不必考慮其上下班時騎摩托車是否屬個人行為。二、張某在騎摩托車過程中,沒有按照國家交通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佩戴頭盔,雖然屬違章行為,但是認定工傷時條例規(guī)定并不考慮受傷害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的主次責任。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張某所在單位領導的說法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