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某園林上班。一次,李女士在園林中工作時被懸掛的廣告牌砸中,所幸并無大礙。李女士表示,廣告牌并不屬于該園林,自己又是在工作時間被砸傷,那么,自己應該向廣告公司索要人身損害賠償,還是應該向單位索要工傷賠償?還是兩種賠償都可以要?
律師:根據國務院頒發(fā)并于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李女士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廣告牌砸傷,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應屬工傷。廣告牌是第三人設立,因此李女士的受傷是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根據我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的情況下,李女士可以獲得雙重賠償。既可以要求工傷待遇又可以向侵權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