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玻埃埃茨辏对拢保叭丈衔?,某冶金爐料供應公司采購部職工鄭某根據(jù)部長的指派,到外省某焦炭生產企業(yè)采購焦炭。為了掌握生產廠的焦炭質量和具體成分,鄭某到焦炭生產現(xiàn)場監(jiān)督取樣送檢。由于生產現(xiàn)場環(huán)境較差,鄭某在現(xiàn)場行走時,其頭部被突然從工業(yè)建筑物上掉下的雜物砸傷,經送醫(yī)院診斷為:頭部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鄭某病情穩(wěn)定出院后,該焦炭生產廠家為鄭某支付了醫(yī)藥費和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誤工費,并給了1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事后,鄭某向單位領導提出工傷認定要求,希望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單位領導認為,鄭某出事受傷是在外地,且受傷后已由焦炭生產廠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因此不能再為其申報工傷。因而,勞資雙方發(fā)生糾紛,請問:鄭某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為什么?
內蒙古 沈 超沈超同志: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五)款關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這里的條件“因工外出”應包括這樣的含義:其一、到本單位以外,但還在本地范圍內;其二、不僅離開了本單位,且離開本地出差到外地去了。本案中,鄭某由其直接領導(采購部部長)指派到外省進行采購焦炭工作,符合“因工外出”的條件;而鄭某在外出到焦炭生產廠家期間,為了掌握生產廠的焦炭質量和具體成分到焦炭生產現(xiàn)場監(jiān)督取樣送檢,顯然是為了保證采購產品的質量,在此期間鄭的頭部被砸傷是由于工作的原因,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條件,由此可見,鄭某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從而也就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需要提請鄭某及其家屬注意的是,鄭某受傷是由于焦炭生產廠家的生產環(huán)境存在安全隱患所致,焦炭生產廠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鄭某的工傷是由其用人單位(某冶金爐料供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外省焦炭生產廠家)侵權造成的,本案的賠償權利人(鄭某)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可以要求造成侵權的第三人(外省焦炭生產廠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負有責任的外省焦炭生產廠家若對鄭某的損失賠償額度偏低,鄭某提出質疑,若對簿公堂,人民法院對鄭某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