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一旦騎車人出了意外(除了被機動車撞傷),是不能算作工傷的。南京江寧區(qū)有這樣一起官司,原告的妻子騎電動車摔死后單位不算工傷,告上法院后法院也以同樣理由駁回其訴求。這位丈夫上訴至中院,為求證“上班路上騎電動車摔死算不算工傷”繼續(xù)努力。
下班途中死亡沒算工傷
2006年9月8日晚上8點多鐘,30多歲的孫某騎電動車下班回家,突然連人帶車摔倒。孫某隨即被送往醫(yī)院,經檢查出現重度顱腦外傷等各種癥狀,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孫某的丈夫劉某認為妻子是在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的,應當為工傷,于是到江寧區(qū)勞動社會保障局為妻子申請工傷。區(qū)勞保局于當年12月11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孫某為非因工死亡。劉某起訴到江寧區(qū)法院,要求勞保局撤銷對孫某的《工傷認定書》。勞保局辯稱,《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而孫某當時騎著電動車,并不屬于機動車,因此他們作出的認定書并無錯。
電動車是否屬機動車
劉某的代理人江蘇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徐永權律師提出,本案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沒有法律依據,并提出了理由: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公里/小時,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只有符合該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才屬于非機動車范疇。所以,對電動自行車的性質確定,可以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即“設計最高時速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小于20公里的是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范疇;設計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輕便摩托車;設計最高時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車,后兩者都屬于機動車范疇。而孫某騎的電動車時速已經超過20公里,所以應當屬機動車范疇。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孫某騎的電動車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機動車范圍,最后駁回了劉某的訴求。目前南京中院還在審理此案。
職工上下班途中 工傷如何認定
南京市工傷保險部門人士解釋說,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事故時的情況很復雜,但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只有職工受到機動車傷害,并有公安交管部門正式結論的,才可認定為工傷。
職工受機動車傷害,被認定工傷的條件有:職工必須在上下班的線路上;必須是交管部門認定為機動車的車輛。此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其他傷害,如被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撞傷,被狗咬傷,滑倒摔傷,或被毆打致傷等均不能認定為工傷。對自己駕車上下班的職工,南京市專門出臺了細則,交管部門認定符合三條之一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1、沒有駕駛證,或在吊銷駕駛執(zhí)照期間駕車發(fā)生事故的;2、喝酒或服用、注射國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物品后駕車發(fā)生事故的;3、駕駛未經過依法登記的車輛、拼裝車輛,或已到報廢期的車輛發(fā)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