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
安全評價是國家以法規(guī)形式確定下來的一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必須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資質核準和資格注冊,只有取得了認可的單位才能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政策、法規(guī)、標準是安全評價的依據,政策性是安全評價工作的靈魂。所以,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下嚴格執(zhí)行國家及地方頒布的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標準等;在具體評價過程中,全面、仔細、深入地剖析評價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在執(zhí)行產業(yè)政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且在評價過程中主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力爭為項目決策、設計和安全運行提出符合政策、法規(guī)、標準要求的評價結論和建議,為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2)科學性
安全評價涉及學科范圍廣,影響因素復雜多變。安全預評價在實現項目的本質安全上有預測、預防性;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在整個項目上具有全面的現實性;驗收安全評價在項目的可行性上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專項安全評價在技術上具有較高的針對性。為保證安全評價能準確地反映被評價項目的客觀實際和結論的正確性,在開展安全評價的全過程中,必須依據科學的方法、程序,以嚴謹的科學態(tài)度全面、準確、客觀地進行工作,提出科學的對策措施,作出科學的結論。
危險、有害因素產生危險、危害后果需要一定條件和觸發(fā)因素,要根據內在的客觀規(guī)律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程度,產生的原因及出現危險、危害的條件及其后果,才能為安全評價提供可靠的依據。
現有的評價方法均有其局限性。評價人員應全面、仔細、科學地分析各種評價方法的原理、特點、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必要時,還應用幾種評價方法進行評價,進行分析綜合、互為補充、互相驗證,提高評價的準確性,避免局限和失真;評價時,切忌生搬硬套、主觀臆斷、以偏概全。
從收集資料、調查分析、篩選評價因子、測試取樣、數據處理、模式計算和權重值的給定,直至提出對策措施、作出評價結論與建議等,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嚴守科學態(tài)度,用科學的方法和可靠的數據,按科學的工作程序一絲不茍地完成各項工作,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證評價結論的正確性和對策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受一系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安全評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誤差。評價結果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決策的正確,安全設計的完善,運行是否安全、可靠。因此,對評價結果進行驗證十分重要。為不斷提高安全評價的準確性,評價單位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同類裝置、國內外的安全生產經驗、相關事故案例和預防措施以及評價后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考察、分析、驗證,利用建設項目建成后的事后評價進行驗證,并運用統(tǒng)計方法對評價誤差進行統(tǒng)計和分析,以便改進原有的評價方法和修正評價的參數,不斷提高評價的準確性、科學性。
3)公正性
評價結論是評價項目的決策依據、設計依據、能否安全運行的依據,也是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執(zhí)法依據。因此,對于安全評價的每一項工作都要做到客觀和公正。既要防止受評價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又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擾,避免出現不合理、不公正。
評價的正確與否直接涉及到被評價項目能否安全運行;涉及到國家財產和聲譽會不會受到破壞和影響;涉及到被評價單位的財產會否受到損失,生產能否正常進行;涉及到周圍單位及居民會否受到影響;涉及到被評價單位職工乃至周圍居民的安全和健康。因此,評價單位和評價人員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地進行公正的評價。
安全評價有時會涉及到一些部門、集團、個人的某些利益。因此,在評價時,必須以國家和勞動者的總體利益為重,要充分考慮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要依據有關標準法規(guī)和經濟技術的可行性提出明確的要求和建議。評價結論和建議不能模棱兩可、含糊其辭。
4)針對性
進行安全評價時,首先應針對被評價項目的實際情況和特征,收集有關資料,對系統(tǒng)進行全面地分析;其次要對眾多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單元進行篩選,針對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重要單元應進行重點評價;并輔以重大事故后果和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評價。由于各類評價方法都有特定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要有針對性地選用評價方法;最后要從實際的經濟、技術條件出發(fā),提出有針對性的、操作性強的對策措施,對被評價項目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