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所表達的是某事物對人們構成的不良影響或后果等,它強調的是客體,是客觀存在的隨機現象;而風險表達的則是人們采取了某種行動后所可能面臨的有害后果,它強調的是主體,說的是人們將遭受的危害或需要承擔的責任。而危險性不僅指火災事件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且也包括火災危險的程度及產生危害的后果。進步研究認為:火災危險不僅指火災事件的可能性,而且也包括火災危險的程度及產生危害的后果,它強調的是客體(火災事件本身),是客觀存在的隨機現象;火災風險是對火災引起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和環(huán)境遭受潛在危害后果的認識,火災風險的大小通常用火災發(fā)生的幾率乘以火災后果的期望值來衡量。它表達的是人們采取了某種行動后可能面臨的危害后果,強調的主體(火災的危害對象),隱含人們將遭受的危害或需要承擔的責任。而根據的英文翻譯,似乎最初使用火災危險性這一概念時表達的就是目前所關注的火災風險。這些不同概念的相似性可能會導致推廣和普及火災風險評估作用的懷疑,因此,有必要對其作進一步的界定。
為了對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這3個相似概念進行界定,此處將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分為3個層次。火災危險作為第一個層次,是火災風險的基本來源,關心的是目標對象是否會著火的問題。如果不存在火災危險,則火災風險則不會存在。例如:在一幢滿桌椅的建筑內,如果不使用明火、無任何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以及無其它任何起火的原因存在,則可以認為該建筑根本不存在任何火災風險。火災危險性作為第二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能否著火以及著火后會有多大的規(guī)模。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中有很多地方提及到火災危險性,例如:“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表3.1.3 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從其內容看,主要是從物質的閃點、爆炸極限以及其它發(fā)生氧化燃燒或爆炸的條件進行分類,重點是針對物質的物理屬性。因此,如此進行界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適用的。火災風險作為第三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著火的概率以及火災發(fā)生后的預期損失情況?;馂奈kU、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之間的關系如圖5-2-3所示。采用這3個層次的界定,一般情況下可以解釋火災危險源評估、火災危險性評估和火災風險評估之間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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