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檢測法律依據(jù)及適用范圍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 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消防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2)《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適用范圍: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wǎng)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消防維保法律依據(jù)及適用范圍
行政法規(guī)及地方性法規(guī)依據(jù):
1、《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第61號令)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2、《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豫政辦〔2013〕98號)第二十九條: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yǎng),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護保養(yǎng)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適用范圍: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豫政辦〔2013〕98號)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具備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單位和場所:
(一)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者建筑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經營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場;
(二)位于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總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層以下或者四層以上建筑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
(三)總儲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可燃氣體和總儲量超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
(四)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
(五)建筑總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
(六)生產可燃易燃物品且單個生產加工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七)其他發(fā)生火災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場所。
3、消防評估法律依據(jù)及適用范圍
地方性法規(guī)依據(jù):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豫政辦〔2013〕98號)第三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備案,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向社會公布。
消防安全檢查評估結論應當作為火災高危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依據(jù)?;馂母呶挝煌侗;馂墓娯熑伪kU時,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消防安全檢查評估結論作為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jù)。
適用范圍: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豫政辦〔2013〕98號)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具備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單位和場所:
(一)單層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者建筑總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經營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場;
(二)位于建筑的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總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層以下或者四層以上建筑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
(三)總儲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甲、乙類可燃氣體和總儲量超過3萬立方米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
(四)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
(五)建筑總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眾聚集場所;
(六)生產可燃易燃物品且單個生產加工車間建筑面積超過2500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七)其他發(fā)生火災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場所。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時,應當同時確定火災高危單位,由公安機關報本級政府備案并公布。
違規(guī)后果;
第四十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違反本規(guī)定和相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未履行消防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條 火災確認提交高危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相關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