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高速鐵路、城市輕軌、地鐵、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核設施等生命線工程設施以及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重大建設工程中,設置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地震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專項規(guī)劃,利用廣場、綠地、公園、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與設施,統籌規(guī)劃與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編制城市規(guī)劃應當充分考慮設置應急疏散通道,強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設施的應急疏散功能。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和應急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指引標志,具備安全避險、醫(yī)療救護、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
第二十一條 學校、醫(yī)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影劇院、歌舞廳、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通道,配備發(fā)光反光標志、應急照明等救生救援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地震應急避險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害事件新聞發(fā)布制度與協調機制。廣播電影電視、通信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向社會發(fā)布震情、災情信息的技術支持準備,并無償提供應急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應急避險等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教育學生掌握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識,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
街道辦事處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居(村)民做好家庭地震應急準備,儲備必要的食品、藥品、工具等自救物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健全儲備、調撥、配送和監(jiān)管體制與緊急調用機制,保障地震應急物資供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監(jiān)督檢查制度,適時組織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第三章 預警與臨震應急
第二十七條 地震預警按照可能發(fā)生的地震災害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分為臨震預警、短期預警、中期預警三個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標示。
地震中期預警由國務院批準發(fā)布;短期預警和臨震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fā)布。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在發(fā)布臨震預警的同時,可以宣布地震危險區(qū)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在省人民政府已經發(fā)布地震短期預警的地區(qū),發(fā)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有關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發(fā)布48小時內的臨震預警。
第二十九條 在已經發(fā)布臨震預警的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下列應急與救援準備工作:(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召開會議,部署應急與救援準備工作,適時發(fā)布命令、決定和公告;(二)加強震情監(jiān)視,收集、匯總地震前兆與宏觀異常信息,隨時報告震情變化;(三)適時向社會發(fā)布震情信息,答復社會咨詢;(四)組織承擔地震應急與救援任務的單位和人員立即進入待命狀態(tài);(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和抗震救災資金的準備;(六)做好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的準備;(七)組織撤離和疏散危險區(qū)的人員;(八)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宣傳;(九)及時處置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wěn)定;(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地震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在已經發(fā)布臨震預警的地區(qū),學校應當采取臨時停課措施;生命線工程設施、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應急搶修搶險與救援準備。
第三十一條 在已經發(fā)布地震短期與臨震預警的地區(qū),任何單位和個人觀察到可能與地震有關的宏觀異常現象后,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查、落實異常信息,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四章 震后響應與救援
第三十二條 地震災害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與其相對應的震后響應級別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
第三十三條 啟動震后響應與救援工作的權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啟動Ⅰ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并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實施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二)啟動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實施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三)啟動Ⅲ級響應由地震災區(qū)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在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實施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四)啟動Ⅳ級響應由地震災區(qū)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并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組織實施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害事件發(fā)生后,地震災區(q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宣布進入震后應急期,并公告相應的響應級別。
震后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20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設置地震災害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和協調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與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地震災害事件發(fā)生后,地震災區(qū)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受災情況,部署應急響應的主要工作和任務,并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一)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二)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yī)療救護,協調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三)迅速組織搶修毀損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四)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五)開展衛(wèi)生防疫,防范傳染病疫情的發(fā)生;(六)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fā)次生災害的危險區(qū)域和警戒區(qū)域,設置警戒標志,并采取緊急防控措施;(七)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八)迅速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jiān)測、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九)迅速啟用救災準備金和應急救災物資,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征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十)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及社會公眾參與地震應急與救援行動,積極開展災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十一)適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tài)信息;(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地震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