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強制保險規(guī)定,參加相應的保險,并取得規(guī)定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
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憑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表明其業(yè)已辦理符合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船舶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shù)陌踩夹g規(guī)范,并只能承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適裝證書中所載明的貨種。
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定》,國內航行船舶應當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定》,對承載的危險貨物進行正確分類和積載,保障危險貨物在船上裝載期間的安全。
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guī)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第二十二條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選擇安全水域,遠離通航密集區(qū)、船舶定線制區(qū)、禁航區(qū)、航道、渡口、客輪碼頭、危險貨物碼頭、軍用碼頭、船閘、大型橋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護目標,并在作業(yè)之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核準,核準程序和手續(xù)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關于單航次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y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船舶從事本條第一款所述作業(yè)活動期間,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fā)報機、衛(wèi)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yè);不得使用供應船、車進行加油、加水作業(yè)。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二十三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xù),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預報告。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xù)。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船舶載運尚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標準GB12268)或者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內列明但具有危險物質性質的貨物,應當按照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進、出港口申報。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通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申報手續(xù)可以采用電子數(shù)據處理(EDP)或者電子數(shù)據交換(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xù),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shù)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或者文書的情況。
對于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船舶需提供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簽名確認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對于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險品,船舶應當在申報時附具相應的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yè)注意事項、人員防護、應急急救和泄漏處置措施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后,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進、出港口的決定。
對于申報資料明確顯示船舶處于安全適航、適裝狀態(tài)以及所載危險貨物屬于安全狀態(tài)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批準船舶進、出港口。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禁止船舶進、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規(guī)定辦理申報手續(xù);
(二)申報顯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適航、適裝證書和防污染證書,或者貨物未達到安全適運要求或者單證不全;
(三)按規(guī)定尚需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進出口國家的主管機關同意后方能載運進、出口的貨物,在未辦理完有關手續(xù)之前;
?。ㄋ模┐八d危險貨物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通過水路運輸?shù)模?/p>
?。ㄎ澹┍靖凵胁痪邆湎鄳陌踩叫?、停泊、作業(yè)條件或者相應的應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煌ú恳?guī)定不允許船舶進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船舶載運需經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或者載運需經兩國或者多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貨物,應在裝貨前取得相應的批準文書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船舶從境外載運有害廢料進口,國內收貨單位應事先向預定抵達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并附送出口國政府準許其遷移以及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進口的書面材料,提供承運的單位、船名、船舶國籍和呼號以及航行計劃和預計抵達時間等情況。
船舶出口有害廢棄物,托運人應提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其出口,以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政府準許其進口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八條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以及5萬總噸以上的油輪、散裝化學品船、散裝液化氣船從境外駛向我國領海的,不論其是否掛靠中國港口,均應當在駛入中國領海之前,向中國船位報告中心通報:船名、危險貨物的名稱、裝載數(shù)量、預計駛入的時間和概位、掛靠中國的第一個港口或者聲明過境。掛靠中國港口的,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報。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
第三十條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fā)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第三十一條從事原油洗艙作業(yè)的指揮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原油洗艙的特殊培訓,具備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知識和專業(yè)操作技能,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評估,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三十二條按照本規(guī)定辦理船舶申報手續(xù)的人員,應當熟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違法的船舶、船員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yè),禁止進港、離港,責令駛往指定水域,強制卸載,滯留船舶等強制性措施。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船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ㄒ唬┙浐藢嵣陥髢热菖c實際情況不符的;
?。ǘ┥米栽诜侵付ú次换蛘咚蜓b卸危險貨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設備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ㄋ模┪kU貨物的積載和隔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ㄎ澹┐暗陌踩?、防污染措施和應急計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
?。┐瑔T不符合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的適任資格的。
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所述船舶違反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guī)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禁止其進入中國領海、內水、港口,或者責令其離開或者駛向指定地點。
第三十四條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違反本規(guī)定以及國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交通部公布的有關海事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移送國家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嚴重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貨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頒布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81〕交港監(jiān)字20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