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
??????? 第二十七條 鑒定開始前應當編制鑒定工作方案,做好儀器準備、人員組織和分工、計劃測定路線等。
??????? 第二十八條 鑒定應根據(jù)當?shù)貧夂驐l件選擇在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礦井正常生產時進行。
??????? 第二十九條 參數(shù)測定工作應當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間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個班(或4個班)、每班3次進行。
??????? 第三十條 鑒定工作應當準確測定風量、瓦斯?jié)舛?、二氧化碳濃度及溫度、氣壓等參?shù),統(tǒng)計井下瓦斯抽采量、月產煤量,全面收集煤層瓦斯壓力、動力現(xiàn)象及預兆、瓦斯噴出、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等資料。
??????? 鑒定實測數(shù)據(jù)與最近6個月以來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監(jiān)測數(shù)據(jù)、通風報表和產量報表數(shù)據(jù)相差超過10%的,應當分析原因,必要時應當重新測定。
??????? 第三十一條 測點應當布置在進、回風巷測風站(包括主通風機風硐)內,如無測風站,則選取斷面規(guī)整且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測點。每一測定班應當在同一時間段的正常生產時間進行。
??????? 第三十二條 絕對瓦斯涌出量按礦井、采區(qū)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涌出量按礦井、采區(qū)或采煤工作面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B,測定的基礎數(shù)據(jù)和匯總表可參照附錄E的格式填寫。
??????? 第三十三條 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鑒定報告應采用統(tǒng)一的表格格式,各?。▍^(qū)、市)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統(tǒng)一要求或統(tǒng)一制作(可參考附錄E格式),但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一)礦井基本情況;
??????? (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shù)據(jù)表;
??????? (三)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 (四)標注有測定地點的礦井通風系統(tǒng)示意圖;
??????? (五)礦井瓦斯來源分析;
??????? (六)最近5年內的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煤層自然發(fā)火傾向性鑒定情況及瓦斯爆炸、自然發(fā)火情況;
??????? (七)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況及瓦斯(二氧化碳)噴出情況;
??????? (八)鑒定月份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或說明;
??????? (九)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
??????? (十)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審批表。
??????? 第五章 突出礦井的鑒定
??????? 第三十四條 煤層初次發(fā)生瓦斯動力現(xiàn)象的,煤礦應當保留發(fā)生瓦斯動力現(xiàn)象的現(xiàn)場,及時檢測瓦斯動力現(xiàn)象影響區(qū)域的瓦斯?jié)舛?、風量及其變化等情況,并委托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 第三十五條 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派3名以上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其中1名具有高級以上職稱)進行現(xiàn)場勘測并核實有關資料。
???????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瓦斯動力現(xiàn)象的煤層以瓦斯動力現(xiàn)象特征為主要依據(jù)進行鑒定的,應當將現(xiàn)場勘測情況與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進行對比,當瓦斯動力現(xiàn)象特征基本符合附錄C中的特征時,該瓦斯動力現(xiàn)象為煤與瓦斯突出。
??????? 依據(jù)瓦斯動力現(xiàn)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沒有發(fā)生瓦斯動力現(xiàn)象時,以反映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實測指標為鑒定依據(jù)。
??????? 第三十七條 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應當將實際測定的煤層瓦斯壓力、煤的堅固性系數(shù)、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為鑒定依據(jù)。全部指標均處于表1所示臨界值范圍的,確定為突出煤層;打鉆過程中發(fā)生噴孔、頂鉆等突出預兆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 表1 判定煤層突出危險性單項指標的臨界值及范圍
??????? 判定指標 煤的破壞類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煤的堅固性系數(shù)f 煤層瓦斯壓力p/MPa
??????? 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及范圍 Ⅲ、Ⅳ、Ⅴ ≥10 ≤0.5 ≥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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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未完全達到上述指標的,測點范圍內的煤層突出危險性由鑒定機構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確定為突出煤層;認定為非突出煤層的范圍和需要重新鑒定的條件,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或者說明。
??????? 當鑒定結果認定為非突出煤層時,采掘工程進入原鑒定報告圈定的范圍以外,或者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qū),或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測定參數(shù)進行鑒定。
??????? 第三十八條 采用第三十七條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突出危險性指標數(shù)據(jù)應當為實際測定數(shù)據(jù);
??????? (二)指標測定或者采取煤樣地點應當能有效代表待鑒定范圍的突出危險性,測點應按照不同的地質單元分別布置,測點分布和數(shù)量根據(jù)煤層范圍大小、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等確定,但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測點不應少于2個,沿傾向不應少于3個,并應在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測點;
??????? (三)各指標值取鑒定煤層各測點的最高煤層破壞類型、軟分層煤的最小堅固性系數(shù)、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壓力值;
??????? (四)所有指標測試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執(zhí)行,測試儀器儀表應保證在其檢定有效期內使用,相關材料的性能、型號和有效期等應符合要求。
??????? 第三十九條 鑒定報告應對被鑒定礦井給出明確的結論,并包含以下內容:
??????? (一)礦井基本情況;
??????? (二)瓦斯動力現(xiàn)象發(fā)生情況或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測定情況;
??????? (三)確定是否為突出礦井(煤層)的主要依據(jù);
??????? (四)鑒定結論;
??????? (五)應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議。
??????? 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鑒定時,鑒定報告還應附有瓦斯參數(shù)測點和煤樣取樣點布置圖、煤層瓦斯壓力上升曲線圖、實驗室指標測定報告、現(xiàn)場指標測定所用儀器儀表的規(guī)格及其檢定證書等。
??????? 第四十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煤層)的鑒定參照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鑒定方法進行。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依據(jù)為礦井實際發(fā)生的動力現(xiàn)象,當動力現(xiàn)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時,應當確定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
??????? (一)在炸藥直接作用范圍外,發(fā)生破碎巖石被拋出現(xiàn)象的;
??????? (二)拋出的巖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塵的;
??????? (三)產生明顯動力效應的;
???????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大的;
??????? (五)在巖體中形成孔洞的;
??????? (六)有突出危險的巖層松軟,呈片狀、碎屑狀,其巖芯呈凹凸片狀,并具有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的。
??????? 第六章 鑒定責任
??????? 第四十一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 按照本辦法直接升級或者認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應當在確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之日起1年內完成礦井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
??????? 第四十二條 對在礦井瓦斯等級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提請有關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第四十三條 鑒定機構偽造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應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暫停或撤銷其鑒定資質,并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礦井瓦斯等級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列附錄A至附錄E為本辦法的一部分。
???????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關規(guī)程、標準等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附件: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