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中所列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span>”)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作為化工生產的原料、中間體及產品的?;贩N類不斷增加,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沸孤┦鹿室膊粩嘣龆?/span>(據公安部消防局統計,近幾年,僅全國公安消防部隊平均每年參加處置的?;沸孤┦鹿示投噙_近千起),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以及生態(tài)環(huán)境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