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重要的城市燃氣設施所在地,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朴?、執(zhí)行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報修、報檢制度,對用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ㄆ撸┮蚶袡z修、更換設施等情況,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時,應提前24小時在影響供氣的區(qū)域內予以公告;緊急搶修時,可先采取緊急停止供氣的措施,并告知用戶。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運輸必須符合公安、消防、勞動保護及運輸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用戶(包括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_使用城市燃氣及燃氣設施、器具;
(二)變更戶名、地址的,應當到城市燃氣供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xù);
?。ㄈ﹨f(xié)助城市燃氣供應單位檢查、維護、搶修城市燃氣設施。
第十四條城市燃氣用戶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氣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氣費的,按日加收所欠氣費1%的滯納金;逾期二個月不交納氣費的,經市公用局批準,城市燃氣供應單位可以停止對其供氣。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供應與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淖兂鞘腥細馐褂玫男再|將城市燃氣用于經營性活動;
(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氣管道或者盜用城市燃氣;
(四)擅自轉供城市燃氣;
?。ㄎ澹⒊鞘腥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唠娖髟O施的接地導線;
?。┦褂妹骰饳z查泄漏;
(七)在臥室內安裝城市燃氣管道設備和使用城市燃氣;
(八)在浴室內安裝燃氣熱水器;
?。ň牛┰诎惭b燃氣器具的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fā)器等燃氣設施的專用房內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熱或者摔、砸、倒置液化氣鋼瓶,傾倒瓶內殘油和拆修瓶閥等附件;
?。ㄊ┥米詮氖乱夯瘹夤嘌b業(yè)務。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供應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協(xié)議或者為用戶辦理使用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