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應當貫徹以責論處、按責賠償的原則。
第五十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前,應當對車輛、物品、設施等財產損失組織評估。物損評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yè)部門或者專業(yè)人員進行。
對物損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意見。
第六十條交通事故導致受損的車輛、物品、設施,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修理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的修理單位。
第六十一條無本市常住戶籍或者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必須提供有效擔保;必要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肇事車輛及其他有關物品直至結案。
第六十二條因道路、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道路附屬設施缺損,養(yǎng)護維修單位未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檢修后檢查井、箱蓋未及時恢復原狀而導致交通事故的,養(yǎng)護維修或者檢修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市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y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人、非機動車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責令改正、依法處罰并予以教育,對情節(jié)輕微又愿意接受協(xié)助維護交通秩序教育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五)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對不能提供來源合法憑證的車輛,可以暫扣或者沒收;能提供車輛來源合法憑證,但未取得號牌、行車執(zhí)照的,對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和其他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可以暫扣或者予以折價處理。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七)項、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擁有機動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其中對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暫扣車輛至暫扣原因消失,違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并處沒收非法財物;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對擁有機動車的單位或者個人按每輛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或者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