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yè)務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 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qū)旅游企、事業(yè)單位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guī)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yè)單位進行開業(yè)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yè)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 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fā)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處理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頂: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guī)而造成旅游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
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yè)整頓;
五、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